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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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郭某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6/4/28 10:07:11     浏览次数:1167

         基本案情

2010227日,何某和郭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何某是北京市户口,博士学历,在中国地震局工作,研究员。郭某是内蒙古自治区户口,本科学历,在北京某公司工作,销售经理。

2012131日,婚生女何##出生。

20121013日,何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昌平区南口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总价款是83.75万元。20121113日,支付首付款33.75万元,201317日,何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大街支行公积金贷款50万元。此后,何某以其工资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20139月,郭某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负责销售。从此,郭某的思想和行为开始堕落、放纵。郭某经常参加该公司举办的低俗不堪的活动,兴致盎然且津津乐道。郭某迷恋上了网络聊天,有时会聊至深夜,对孩子也不管不顾。郭某还经常以各种借口夜不归宿。2014年,何某偶然发现了郭某与王某的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赠送王某礼物的快递记录等。此外,还发现郭某与网友落木萧萧、大浪淘沙的聊天记录,内容粗俗,态度暧昧。

20146月,二人开始分居。

201410月,何某在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为了给郭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驳回了离婚请求。

诉讼之后,何某和郭某依然分居,相互没有任何联系。

20155月,何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女儿何##,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房子归何某所有,何某向郭某支付房屋对价。郭某向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三万元。关于主张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是:何某的户口在北京,婚生女何##的户口也在北京,何某在中国地震局工作,工作和收入都很稳定,由何某直接抚养子女,可以让何##在北京接受良好的教育,并保证其生活和学习的稳定性、连续性;郭某本人是内蒙古户口,在北京打工,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随时有可能离开北京,这不利于婚生女何##的生活和教育;郭某有婚外情行为,思想品德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孩子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关于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理由是:房子是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何某用其工资按月偿还贷款,如果将房子判归何某所有,有利于按期还贷;房子登记在何某名下,如果将房子判归何某所有,无需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该房产是何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房子判归何某所有,何某有能力向郭某支付房屋的对价款。这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郭某不同意离婚。郭某同时声称,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她要求将婚生女判由郭某直接抚养,将房子判归她所有。关于主张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是:她本人身体有病,不适于再生育孩子。关于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理由是:她本人没有北京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何某是北京户口,有购房资格,离婚后何某可以再购买房产。

 

                   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

何某曾经起诉离婚,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量保障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在本案中,何某工作比较稳定,收入较高,责任感比较强,由何某直接抚养对何##更为有利。郭某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用。

昌平区南口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登记于何某名下,贷款也由何某公积金偿还,该房子归何某所有更为合适。何某应当向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由于何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折价款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与郭某离婚,婚生女何##由何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昌平区南口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归何某所有,何某给付郭某房屋折价款﹡元。

【注: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律师评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是不是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3、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数额?

4、离婚时,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5、离婚分割房屋时,如何计算房屋补偿款的数额?

6、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7、QQ聊天记录是不是法定的证据?

8、如何让QQ聊天记录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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