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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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刘某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6/6/16 10:47:07     浏览次数:1316

基本案情:

19903月,郭某(女)与刘某(男)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区#号楼#单元#室。郭某与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北京市东城区。

19933月,婚生子刘**出生。

   东城区东直门外##小区#号楼#单元#室属于自管公房。20005月,刘某与北京市##公司签订《协议书》,购买了该凡物并办理了产权证,产权人为郭某。

2002年,郭某的父母先后去世,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遗留一套房屋。郭某兄妹四人经过协商,每人取得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并进行了公证。此后,郭某及其兄妹四人共同办理产权证,产权人是郭某,共有人是郭某的三个兄妹。

2007年,刘某去日本打工,郭某在家照顾孩子。刘某每年寄回生活费用。2011年之后,不再寄钱。但是,刘某每年春节回国探望其父母,并居住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小区#号楼#单元#室。

由于长期分居,郭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4年,郭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郭某的离婚请求。2016年,郭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东直门外##小区#号楼#单元#室,郭某和刘某各得二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时,郭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释明后,刘某对财产分割表达了意见,认为郭某在1994年曾有出轨行为,应当少分其财产,刘某应当得到东直门外##小区#号楼#单元#室60%的份额,郭某应当得到40%的份额。同时,刘某要求分割郭某继承所得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房屋。

鉴于刘某在日本打工期间,自2011年以后未将工资收入寄回家中,郭某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其存款。经法院询问,刘某承认在日本有存款一百万日元。

庭审期间,郭某和刘某均同意调解。二人最终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做出离婚调解书。

 

法律问题:

本案虽然调解结案,但是涉及的法律问题却是相当复杂。主要问题是:

一、    郭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是不是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    刘某去日本打工,这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分居行为?

三、    刘某婚后购买的自管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四、    郭某继承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

五、    刘某在日本打工,郭某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参见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www.liuweizhao.com)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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