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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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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6/6/20 9:34:10     浏览次数:866

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一直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对于私房的分割,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成熟的做法。但是,离婚时公房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中的难点,时至今日,依然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离婚诉讼时,关于公房的处理,法院只能判决该公房由谁来承租,而不能判决该公房归谁所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在夫妻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在决定承租权的归属时,通常会书面征询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是决定公房承租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屋产权单位都愿意把房屋继续承租给本单位的职工。

客观地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某些规定并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例如,“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这一规定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另外,在夫妻双方都有承租权的情况下,法院仅仅依据房屋产权单位意见决定公房承租权的归属,这在事实上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夫妻在婚姻期间承租公房时,如果一方已经在本单位承租了公房,另一方就丧失了从自己所在单位承租公房的权利。房屋产权单位基本上不考虑这一事实,而仅仅是从维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的角度表明自己的意见,这显然有失公允。

我们认为,公房承租权是政策形成的民事权利,权利一旦形成并进入法律通道,法院就应当本着民事权利的精神对其争议进行裁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在决定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时,法院应当参照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获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不能仅仅以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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