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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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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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同居证明是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添加时间:2017/2/17 14:37:30     浏览次数:998

在涉及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为了确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有多种方法,其中,最准确最权威最普遍的方法是DNA鉴定。如果有DAN鉴定结论,该结论就是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优势证据,该证据能够压倒其他一切证据而被法院采信。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只能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律推定。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言,可谓五花八门。最常见的证据有同居证明(如合租房屋的合同)、证人证言、出生证明、血型证明、短信、聊天记录、户口簿、做爱视频(录音)、男方不能生育的证明等。

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在上述证据中,同居证明(如合租房屋的合同)、证人证言、出生证明、短信、聊天记录、户口簿、做爱视频(录音)都具有一定的作用。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能单独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在一定情况下,同居证明也能单独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其他证据不具有这么强的证明力。

出生证明是医院出具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子女出生证明显示该子女的亲生父母是谁,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就会根据出生证明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出具出生证明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只要男女双方声称是该子女的父母,医院就会在出生证上进行记载,根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有这样的案例:甲(男)与乙(女)发生了性关系,乙生育一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上载明父亲为,乙以此要求甲支付抚养费用。甲承认与乙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认为与该女儿有亲子关系,因为乙在相应的时间段与他人也有性行为。后经亲子鉴定,女儿与甲确实没有亲子关系。

户口簿是公安机关制定并管理的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出生日期等人口基本信息的文书。在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户口簿,证明存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如果男方不承认,而又提不出相反的证据,法院就会推定存在亲子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簿的部分内容是根据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填写的,公安机关并不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难免有不真实之处。

同居证明在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具有很大作用,如果在同居期间女方生育了子女,女方出具了同居证明(如合租房子的证明等),证明所生子女与男方有亲子关系,如果男方提不出相反的证据,法院也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推定误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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