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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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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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血型是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添加时间:2017/2/17 14:38:10     浏览次数:1548

    在涉及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为了确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有多种方法,其中,最准确最权威最普遍的方法是DNA鉴定。如果有DAN鉴定结论,该结论就是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优势证据,该证据能够压倒其他一切证据而被法院采信。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只能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律推定。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言,可谓五花八门。最常见的证据有同居证明(如合租房屋的合同)、证人证言、出生证明、血型证明、短信、聊天记录、户口簿、做爱视频(录音)、男方不能生育的证明等。

在上述证据中,如果是否认亲子关系存在,血型证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对方(通常是女方)没有充分的抗辩理由,仅仅依据血型证明一个证据就可以否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众所周知,血型具有遗传规律,根据父母的血型,可以推断出子女可能的血型和不可能的血型。比如男女双方的血型是AB型,孩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B型、AB型,而不可能是O型。男女双方的血型均为A型,孩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O型,而不可能出现B型、AB型。根据血型遗传规律表可知,父母的血型与未来子女的血型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有几种可能性,因此,血型只能在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发挥作用,而不能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纠纷中发挥作用。

一方以血型遗传规律否认婚生子的亲子关系,另一方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其中,张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案例【注:该案中,张某某以血型遗产规律否定了亲子关系的存在】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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