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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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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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恋人分手,男方转给女方的钱(现金)是否应当返还?
添加时间:2017/2/28 14:35:09     浏览次数:1219

 

 

在恋爱期间,男方除了送给女方实物(如戒指、项链、衣服等),还会送给女方钱财(现金)。恋爱不成分道扬镳时,有的男人就会要求女方返还钱财,如果女方不返还,男方就会以民间借贷为名,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偿还钱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必须具备二个条件,其一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即:借款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有将款项出借给对方的意思表示,二人意思表示一致。其二是款项支付,即:出借人以转账、现金等形式将款项给予借款人。这二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是普通的关系,如同学、同事、同乡等,只要出借人提供了转账凭证等款项支付的证据,无需提供其他证据,法院就会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而判令借款人偿还款项。

但是,恋人之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定期或不定期的给予女方钱财,并不一定是女方向男方借款,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男方为了培养感情而进行的主动行为,是无条件的赠与,是好意施惠。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恋爱不成二人分手时,有的男方会主张二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还钱。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如果仅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其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转账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男方将款项支付给女方,并不能证明女方向男方借钱,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转账凭证不能单独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关于顾某诉冒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恋爱五年期间,顾某(男)先后53次给冒某(女)转账汇款21万元,分手后,顾某以借款为由要求冒某返还,在庭审时,由于顾某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法院不能确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再比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在恋爱期间,男方通过微信红包给女方转账八千余元,在转账时,男方附有留言,如:么么哒、我爱你、我想你、宝贝儿亲亲、抱抱之类的话语。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民间借贷,是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行为,从而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恋爱期间,男方给予女方的钱财并非一律不能返还。如果男方在给予女方款项时,是以结婚为目的,这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二人分手了,该款项是应当返还的。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符合公平、诚信原则。这种案例也是很多的,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徐某诉周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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