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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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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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离婚时,女方的嫁妆是否应当返还?
添加时间:2017/2/28 14:36:04     浏览次数:1125

 

离婚时,如果女方不返还男方的彩礼,男方就不返还女方的嫁妆,这是夫妻离婚时经常发生的事情,也是争议颇多的事情。对于新婚后不久就离婚的夫妻而言,尤其如此。

离婚时,彩礼该不该返还,我国的《婚姻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离婚时,嫁妆该不该返还,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女方父母陪送嫁妆的时间,判断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决定离婚时嫁妆是否应当返还。

如果嫁妆是女方父母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该嫁妆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就应当全部返还。

如果嫁妆是女方父母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该嫁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嫁妆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能无条件的全部返还女方。

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该法规定,嫁妆作为一种赠与财产,既然发生在结婚后,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无条件的全部返还。

该观点认为,对于嫁妆的法律性质,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间风俗进行认定。依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女方父母陪送的嫁妆,不管是女方父母在女儿登记结婚前陪送的,还是登记结婚后陪送的,都是对女儿的个人赠与,而不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该财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全部返还。

作为律师,我也赞同第二种观点。我认为,嫁妆是女方父母在女方结婚时陪送的财物,包括衣服被褥、家具家电、化妆用品、装饰用品等,从女方父母的真实意思看,该财物肯定是赠送给女儿个人的,不可能是赠送给男女双方的。从实物来看,有些物品就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能是赠送给男女双方的,最典型的物品就是梳妆台、首饰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将嫁妆定性为女方个人财产,符合民间风俗习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即:女方的嫁妆是用男方的彩礼购买的,离婚时,嫁妆是不是应当返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彩礼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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