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都希望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百年和合,白头到老。有的甚至在结婚前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基于相互的信任,二人共同出资购房时,房产有时就登记在一人名下。可是,事情常常走向自己的反面。有时候,房子买好了,爱情却不见了。于是,恋人分手,同居关系解除,如何分割房产,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夏某(女)和蒋某(男)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三套房产,均登记在蒋某名下。后来,蒋某见异思迁,喜新厌旧,与夏某分手。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三套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虽然房产登记在蒋某一人名下,但双方对该房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可以参见(2010)崇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2010)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民事调解书。
我国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物权法》第十九条又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就说明,不动产登记簿仅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谁,就推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其他人有充分的反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法院可以做出相反的认定,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房,即使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这也属于共有财产,而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同居关系解除时,该房产应当根据二人对该房产的贡献大小按份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房产,该房产仅仅登记在一人名下。未在产权证上登记的另一人,如果想分割该房产,就必须证明该房产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购买房产时,二人均有出资,均有贡献。只有这样,该房产才能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如果不能提供出资证明,不能证明自己对该房产有贡献,则难以分割该房产。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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