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李某(女)相恋后不久开始同居。同居之前,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同居之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偿还房贷。二年后,张某结识一个新女友,提出与李某分手,并要求李某搬离。李某认为,她与张某共同还贷,房子也有她的份额,拒不搬离,并要求分割房产。
李某(女)可以分得房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进行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指在同居期间,男女二人共同投资购买的财产和共同经营管理所得的财产。在同居之前一方就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就本案而言,该房产是张某在同居之前购买的,只不过购买的方式是按揭贷款。同居之后,李某偿还了部分房贷,履行了张某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李某只是对偿还银行的贷款有贡献,对该房产的取得并没有贡献。因此,李某不能分割该房产。
李某偿还的部分房贷,在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张某应当返还还给李某。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鉴于李某偿还贷款与该房屋有关联,考虑到房屋具有升值空间,张某应当适当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同居之前,一方按揭购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有一人,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也是一人。因此,另一人在代偿房贷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凭证。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