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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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缪某诉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添加时间:2017/3/19 17:10:13     浏览次数:631

 

邢某与缪某是夫妻,二人同为北京市变压器厂职工。1997年,邢某与缪某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甲2号#号房屋,并于20021114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

赵某是邢某与缪某的女婿。20044月,赵某以抵押贷款为借口,唆使邢﹡坤(邢某与缪某的女儿)秘密取出邢某与缪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此后,赵某伙同尹某、谢某(二人同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职工)去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原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要求该公证处对邢某与缪某共同授权尹某出售房屋的《委托书》进行公证。令人奇怪的是,在邢某与缪某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居然对该《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

2004418,尹某利用公证的《委托书》,以邢某与缪某代理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赵某,谢某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房屋买卖价格是34700.00元。赵某办理了房屋过户,取得房屋产权证(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号)。此后不久,赵某将该房屋转卖给魏某。魏某又转卖给罗某。

赵某将房屋出售后,携款潜逃。

为了顺利地买卖房屋,赵某以换房的名义,哄骗邢某全家搬往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B区#室,后来,又让邢某全家搬往通州区梨园11街#室。

20079月,邢某与缪某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出售,大吃一惊。在北京市海淀区建委查询后得知,他的房子已经转卖了好几手。无奈之下,邢某全家只好租房居住。

2010年,我受邢某与缪某的委托,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市潞州公证处赔偿损失。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潞州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判令其承担邢某与缪某的部分损失【(2010)通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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