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女)是大龄女青年,在网上认识了李某(男),两人相识相恋后不久,就登记结婚了。李某(男)游手好闲,不思进取,两人经常争吵,闹得不可开交。有一天,李某突然失踪,杳无消息。赵某(女)根据李某的身份证信息去李某的户籍地寻找,公安部门查询后告知赵某,本地并无李某此人,该身份证是伪造的。
赵某不得不“离婚”,但又不知道怎样 去“离婚”。赵某向我咨询了此问题。
离婚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赵某的结婚证上所登记的“李某”根本就不存在,赵某如果进行离婚诉讼,由于被告不存在,不能立案。即使立了案,法院查明事实后,也会驳回起诉。因此,赵某根本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离婚”。
赵某与李某进行结婚登记时,李某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两人的婚姻登记程序存在明显的瑕疵。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赵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赵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一旦婚姻登记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结婚证自然就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部门只是对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就会同意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在进行材料审查时,甄别手段和甄别技术是非常有限的,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辨别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真伪。只要婚姻登记部门没有明显的不当之处(如身份证是张三,结婚证却是张四),即使颁发了结婚证,也没有过错,也不是审查不严,严重失职。但是,即使婚姻登记部门没有过错,如果登记材料(身份证等)是伪造的,该婚姻登记行为没有合法性基础,依然可以被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诉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案情如下:2014年,彭先生与李女士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李女士提交了军官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材料。婚后,彭先生发现李女士并非军人,其登记材料都是伪造的。彭先生认为西城区民政局审查不严,严重失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该结婚证。此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城区民政局尽管已经进行了合理审查,但是,该婚姻登记行为依然应当撤销。【载于2017年2月6日《法制晚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诉讼请求究竟是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还是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既涉及到法律事实的认定,也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时效。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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