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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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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有婚姻不忠行为(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对其赠与的房产(已过户)?
添加时间:2017/5/17 10:52:48     浏览次数:3082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事情并不少见,这种事情以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居多。豪富之家可能会将整栋房产赠与对方,普通人家通常是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人们这样做,大多数是基于“有福同享,不分彼此”的朴素观念,更蕴含着“白头偕老,永不分离”的美好愿望。但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夫妻一方将个人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也未必就能换回对方的一颗真心。有些人,一旦房产到手,就会在得意的微笑中,渐渐露出“庐山真面目”。

张某(男)和王某(女)是北京某公司的同事。在工作中,二人相互产生好感,渐渐地发展为恋人,并开始谈婚论嫁。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有一套房子(个人财产),这将是二人的婚房。结婚后不久,在王某的一再要求下,张某瞒着父母将王某的名字添加在房产证上,这套房子就由张某(男)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张某(男)和王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张某(男)和王某(女)先后离职,各自去了不同的公司。王某(女)在新公司结识了风流倜傥的李某(男),于是,心猿意马,难以自持,最终红杏出墙。张某(男)得知后,不但要求离婚,而且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到王某(女)名下,张某(男)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分析可以参见我的文章:将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归另一方所有),但是没有过户,该约定是否有效?(文章载于我的网站:www.liuweizhao.com】。但是,就本案而言,房屋已经过户到王某(女)名下了,尽管王某(女)对婚姻不忠,张某(男)能够撤销赠与,将房子要回来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意味着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出轨),另一方仅仅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享有对其赠与房产的撤销权。

根据婚姻法理论通说,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被称为配偶权或配偶身份权,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范畴。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稳定与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互相忠实。因此,婚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红杏出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就严重侵害了配偶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中的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指的是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配偶权也理所当然的包括在内。因婚姻不忠实而引发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也应毫无疑问的是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之一。根据合同法的理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善举,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其目的在于对赠与人善举行为的保护和对受赠人不履行与赠与人有关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惩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这必然伤害另一方的感情,造成精神侵害,因此,配偶权的保护应当在赠与合同撤销事由中予以肯定。

综上可知,夫妻一方的婚姻不忠行为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 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婚姻不忠行为侵害配偶权是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就本案而言,尽管房屋已经过户到王某(女)名下了,由于王某(女)对婚姻不忠,张某(男)享有法定的撤销权,能够撤销赠与,将房子要回来。

需要指出的是,撤销夫妻间的赠与合同无需考虑房产赠与人是否存在过错。即使房产赠与人也有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这也不影响其行使法定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这种撤销赠与的案例。比如:

【天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案【(2014)滨港民初字第857号】。该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行为的客体应当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此项义务,是对另一方感情的重大伤害,应当视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配偶权当属人身权中的身份权范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作为赠与人的原告权益的严重侵害,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

【北京】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惠某诉被告侯某夫妻财产约定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60号】,该法院认为,婚姻以两性的忠贞不二为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从传统的家庭伦理还是道德、法律出发,忠实义务不仅是对双方的约束更是对婚姻的保障,也是全社会对家庭道德的底线要求。侯某存在出差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多次同宿一室的事实,虽称各住各床,但不能自证其清,其行为已触碰了这一底线,本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惠某将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前房屋赠与侯某,显然具有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良好初衷。然侯某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互相信任,严重侵害了惠某的感情,必然给其造成精神痛苦。惠某以此主张侯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侵害,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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