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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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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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7/7/5 21:06:04     浏览次数:1020

 

我国的《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形:遗嘱具备实质内容,但形式要件却不符合《继承法》的要求。如:没有签名、没有注明时间、代书人不合格、见证人不合格等等。

对于形式要求欠缺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如果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遗嘱很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因此,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民普遍的法律意识不高,所立遗嘱经常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一律认定无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再者,形式是为实质服务的,不能将形式要求绝对化。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也就是说,在1985年《继承法》实施以后,设立遗嘱必须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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