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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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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7/7/5 21:07:49     浏览次数:1012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订立遗嘱的事情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但是,未成年人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遗嘱是遗嘱人在其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能够使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并能定分止争,息事宁人,避免家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为了遗产发生争议,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每个人都可以订立遗嘱,但是,并不是每个人订立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遗嘱的订立和遗嘱的生效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效。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就是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在主观方面,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二,在客观方面,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公民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受二个因素的制约,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健康状况。二者决定了该公民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根据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我国的民事法律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否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只认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要解释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拟制,它是指该公民本来没有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并认可该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很显然,《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存在法律冲突。在法律适用时,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效力高,就应当适用哪一部。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就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而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继承法》是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911制定的。《民法通则》是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时间是看,《民法通则》是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旧法。

《民法通则》是一般法,《继承法》是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对《继承法》的解释说明,本身具有特别法的属性,但并不是特别法。

《民法通则》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此,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可其具有遗嘱能力,其订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满十六周岁,即使收入再高,其订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遗嘱无效,自始至终是无效的。即使未成年人长大成人了,该遗嘱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41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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