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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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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夫妻一方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就应当承担违约金,这种约定有效吗?
添加时间:2017/8/2 14:03:42     浏览次数:4755

   夫妻离婚时,子女只能随其中的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为了确保另一方按时足额的支付抚养费,有的夫妻就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另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夫妻一方真的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或者拒绝支付抚养费,夫妻一方依据该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各地法院的认识也不一致,做法各不相同。在本文中,我们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判例来分析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看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例:

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126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426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68复婚,2012527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次。20126月至2012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528,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12月至2014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2、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再看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判例:

案情20121210,原告张靖沂与被告于天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约定为: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某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被告在离婚当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累计拖欠抚养费1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判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为宜。法院判决:

被告于天文一次性给付原告张靖沂违约金5000元。

律师观点:

我赞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约定违约金,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否则,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关系虽然与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受合同法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很多问题并不排斥《合同法》。比如,《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当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违约金条款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抚养费的本质和宗旨是一致的。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均可能加重另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经济负担,影响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水平,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影响。违约金条款可以保证债的履行,督促夫妻一方依约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这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现实利益的保护。

(三)违约金条款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符合诚信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四)夫妻一方通过违约金条款获利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有的人认为,夫妻双方约定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理由是:这种约定会使夫妻一方从中获利,违背抚养费的本质。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公民法定义务的内容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设定。父母只能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不能约定违约金。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违约金则是对夫妻一方利益的保护,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我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客观上会使夫妻另一方获利。但是,夫妻另一方获利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再者,夫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该行为能使其自身获利,法律难道保护和鼓励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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