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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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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物价上涨了,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用?
添加时间:2017/8/17 11:00:04     浏览次数:1589

 

如今,抚养子女的成本和费用越来越高,一方面是因为子女需要全方位的发展,客观需求比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物价不断高涨,货币不断贬值。离婚时,子女跟随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固定的,很少出现逐年递增的情况。如果物价上涨了,抚养费是不是应当提高呢?如果因此诉至法院,该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该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典型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活动的典型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2008年,余某的母亲和父亲经法院调解离婚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

余某的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刚离婚的时候,余某仅三岁,还没有上学,物价也不是太高,余某的母亲还有能力独自抚养余某。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每年学费3600元。余某的母亲独自承担余某的生活费、教育费非常困难。于是,余某的母亲要求其父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遭到拒绝。余某的父亲认为他已经一次性的把抚养费付清了,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余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直到2023630其满18岁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余某的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76.41元,平均每月为223元,而在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在2008年,余某的父母离婚时,余某的父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23000元,这是余某15年的生活费用,平均每年只有1533元,该费用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根据上述情况,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价上涨了,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加了,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相应的提高。

人们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夫妻离婚时,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用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会在离婚判决书中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进行裁决。如果是调解离婚或协议离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不管抚养费是多是少,双方都是心甘情愿的。既然如此,子女抚养费用为什么还能够随着物价的上涨而调整提高呢?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法院一般会让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怎样进行判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移,物价会上涨,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会变化,子女的实际需求会增多,因此,抚养费的标准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客观事实,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这就为调整提高子女的抚养费用提供了充分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那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法律依据之一,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客观的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律依据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所谓 “必要时”,有二个含义,一是指不是在任何时候子女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只有在特定情形发生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要求,二是也不能因为任何事情任何理由就要求增加抚养费用,只有基于生活、教育所必须的事情,才能提出此要求,如果是出于享乐、攀比的想法,为了进行高消费、买奢侈品,提出此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 “合理要求”,也有二个含义,一是理由是正当的,二是要求的数额是合理的,不能漫天要价。

法律依据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总之,夫妻离婚后,如果物价上涨了,抚养费用是应当提高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用。这种要求,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如果因此诉至法院,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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