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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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男方骗色,女方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7/8/22 14:31:27     浏览次数:5620

一、骗色及其表现形式

骗色就是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异性(通常是女性)的感情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骗色的事情在我国各地屡屡发生,层出不穷。骗色的手段也是变化多端,花样百出。骗色者多为男性,被骗者多为女性。骗色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已婚人士声称离异或未婚,与女方恋爱、同居;

②男方声称为女方谋取某种利益(如升官、找工作、上大学等),以此为条件要求和女方发生性关系;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北京大学教授王学明侵犯人格权纠纷。据报道,在2009年,王学明到云南丽江古城旅游度假,偶遇纳西族姑娘小丽(化名),王学明主动搭讪,与之相识。王学明许诺能够帮助小丽上北京大学读书。小丽怦然心动,于是就答应了王学明的要求,成为他的小情人。二年之后,王学明并未兑现诺言,小丽要求王学明赔偿。这是典型的 “叫兽”骗色案。

③男子冒充军人与女子谈恋爱;

在现在的社会上,很多女孩喜欢、崇拜军人。于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军人骗取女性的信任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如果在“百度”上搜索关键词“冒充军人骗色”,就会出现无数的案例。

④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与女子谈恋爱;

⑤冒充官二代、富二代与女子谈恋爱;

现在,很多女孩很现实,不愿意艰苦奋斗,却幻想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命运,千方百计的想嫁入豪门。这种心理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有些人就冒充富二代、官二代诱惑女孩并与之发生关系。

⑥同时与多名女子谈恋爱;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深圳保安夏某,他在2015年的一年之内,和不同的女性开房90次。

⑦ 始乱终弃,以玩弄女性为目的谈恋爱。

二、男方骗色,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弗洛伊德在《性学三论》中说,(人类)尽管受到习惯和礼教的束缚,但是性欲在本能的无意识中,仍然左右着人生的方向。性行为是人的一种本能,其本身是没有罪的,有罪的是我们的想法和不恰当的做法。如果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自愿,双方获得的将是身体和内心的舒适与愉悦。即使行为不当(如一夜情、通奸等),法律也不会过问。如果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被迫,这就是强奸,是犯罪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被骗,这就是“骗色”。毫无疑问,骗色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骗色是否触犯了法律,骗色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该案例来自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一)关于贞操权的案例

2009年,30岁的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先生。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保持着联系。20139月,先生开始狂热地追求小姐,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先生声称自己单身,小姐也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先生邀请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并承诺会给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事出突然,李小姐感到非常意外,不可理解,201423,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来到李先生的家中去寻找,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13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2014326,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小姐诉称:在交往中,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要求判令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先生(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对于陈小姐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先生承认追求过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小姐的贞操权。现小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先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关于贞操权的法律分析

小姐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在目前的社会上,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小姐的案例告诉我们,男方骗色,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什么是贞操权

众所周知,贞操是伦理道德的产物,其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传统观念认为贞操是女子独有的,它是指女子婚前不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以及婚后不与配偶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品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贞操不为女子独有,男子也有贞操。它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引自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贞操权是公民保持其性的纯洁并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它是关于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行使该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欺骗、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就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2、我国关于贞操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贞操权,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贞操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名誉权、肖像权等具体的人格权,但是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人格权,未被列举的人格权利也应当是法定权利。贞操涉及民事主体的人格,“贞操权”理应成为人格权的一种。在人权理论与民法理论中,“贞操权”的存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贞操权进行专门的规定,但是,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的审判实践已开开启了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在2014年,上海市浦东区人民也做出了侵犯贞操权案件的判例。这个案例就是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陈某(女)诉李某人格权纠纷案件。

3、侵犯贞操权的构成要件

虽然贞操权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在贞操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及肉体伤害是无可置疑的。贞操权作为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应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侵犯贞操权就是指在当事人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它损害了当事人性的品格和纯洁。根据侵权法律原理,侵犯贞操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与异性发生了性行为;

②采用了欺骗手段(如果是暴力、胁迫,则属于强奸))。

在骗色过程中,从表面上看,男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按照侵权法律原理,受害人的自愿(或同意)是侵权的免责事由。但是,由于骗色者(通常是男方)实施了欺骗行为,被骗者(通常是女方)的自愿(或同意)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上做出的,并不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侵犯贞操权案件中,受害人的自愿(或同意)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欺骗必须是感情上的欺骗,通常做法是声称自己离异或单身,假意许诺结婚等,而不是假意许诺为其谋取某种利益。如果女方轻信男方的谎言,为了获取金钱,或者为了“上位”,为了升学,为了得到工作,而出卖身体,进行性交易,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

③以玩弄异性为目的(不是为了结婚)。

④给异性造成精神、身体的伤害。

侵犯贞操权造成的损害通常是精神损害,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处女膜的破坏一般不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一个例外的情形是,侵犯贞操权的同时造成女方怀孕流产。此时,该女子不但有精神上的痛苦,还会有人身伤害(流产也是一种人身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女方不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无论男方假意地和女方谈婚论嫁,骗取其感情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骗色行为不仅伤害了女方的感情,也损害了女方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女方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三、男方冒充军人或国家工作人员骗色,涉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骗色行为不会构成犯罪。关于这一点,国内外并无太多争议。美国的波斯纳法官在《性与理性》中论述过“骗色”侵权性质,他认为,:“一般来说,用虚言假辞引诱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犯罪,即使谎言就像蜂窝一样密密麻麻。但是,如果目的是想骗钱,就会犯下欺诈罪。如果目的是诱奸,则不构成强奸。这里的说法也许是,如果这个妇女并不厌恶同某个具体的男子发生性关系,那么,如果这里有错,那也错在这些谎言(我们通常不认为在社会场合中的谎言是一种犯罪),而不是侵犯了她的身体完整。”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男子骗色,在特定情况下涉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骗色,涉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说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所谓的性爱、玩弄异性等就属于非物质利益。

(二)冒充军人骗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该行为损害了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里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骗色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色不为财,也不为物,所以,骗色不构成诈骗罪。

2、骗色不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骗色的手段是欺骗,不存在暴力、胁迫,所以,骗色不构成强奸罪。

3、骗色不属于性骚扰。性骚扰是指对异性在言语、心理或身体上以性的方式实施非礼的行为。比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在工作或生活的环境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等。骗色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

总之,男方骗色,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男方冒充军人或国家工作人员骗色,就会涉嫌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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