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且也是国家的事,社会的事。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高效进行反家庭暴力工作,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联动的反家庭暴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机制包括以下机关、组织和个人:
一、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职责: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求助、报案、起诉。
二、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接收报案、制止家庭暴力、出具《告诫书》、临时紧急庇护;检察机关负责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负责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职责: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求助、报案。查访、监督《告诫书》的实施;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法治教育、心理辅导。
四、学校、幼儿园;
职责: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报案
五、医疗机构;
职责: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职责: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七、人民调解组织;
职责: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八、法律援助机构。
职责: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职责:报案、临时救助、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
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职责: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十一、施暴人的用人单位;
职责:对本单位有家庭暴力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十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
职责: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及时劝阻。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
职责: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