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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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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有些家庭暴力,你也许并不知道!
添加时间:2017/9/25 18:00:35     浏览次数:977

有些家庭暴力,你也许并不知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突破了《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只要实施了某种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即使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也构成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父母与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至于共同生活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同居关系的人、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以下几种类型:

一、身体暴力,是指通过殴打、伤害对方使之肢体疼痛或伤残的行为。这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形态,具体表现为用手推搡、拳打脚踢、用棍棒等殴打、体罚(如罚跪、罚站等)、用热水烫、火烧、针刺、捆绑、拘禁等。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恐吓性的语言或动作威胁对方使之恐惧的行为,和通过侮辱性的语言或动作贬损丑化对方使之受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谩骂、侮辱、恐吓、迫使对方做出有辱人格的动作(如强迫对方裸体、学狗叫)等。

三、性暴力,是指违背对方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也包括强迫对方做出某种性交动作、强迫对方观看与性有关的视频画面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性暴力,没有行为次数的要求,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只有一次,也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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