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怎样保护自己?
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轻则皮肉受苦,重则伤残死亡。其精神也备受折磨,整日战战兢兢,胆寒心裂。人生暗无天日,如同阴霾,仿佛地狱。很多人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甚至子女打父母,这都是家事,外人没法管,也管不着。对于受害人而言,无力反抗,也不知道怎么样去反抗,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
在文明社会里,家庭暴力不再是单纯的家事、小事,更不是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它不仅危害婚姻家庭的和谐,而且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上的很多重大恶性案件就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是一种野蛮行为,是社会毒瘤,国家对此不能不管,不能不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强力干涉和“零容忍”态度。
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不姑息纵容,不妥协退让。每个家庭成员不但要敢于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且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需求法律保护。
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第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法律规定,遭遇家庭暴力时,如果受害人自己能够去投诉、求助,应当自己亲自去。如果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去,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投诉、求助。
二、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并出具《告诫书》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五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十六条)。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三条)。
四、寻求临时安置,脱离现实危险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五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