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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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成为抵御家庭暴力的盾牌?
添加时间:2017/9/25 18:03:03     浏览次数:1338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民事裁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它移植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令状制度,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之处。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能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带来什么安全保护?

当事人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如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遭遇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 ①身体暴力,具体表现为用手推搡、拳打脚踢、用棍棒等殴打、体罚(如罚跪、罚站等)、用热水烫、火烧、针刺、捆绑、拘禁等。②精神暴力,具体表现为谩骂、侮辱、恐吓、迫使对方做出有辱人格的动作(如强迫对方裸体、学狗叫)等。③性暴力,具体表现为违背对方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为,也包括强迫对方做出某种性交动作、强迫对方观看与性有关的视频画面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明令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实施上述家庭暴力行为。

(二)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为了泄愤,会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骚扰、恐吓对方和对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甚至到对方父母的家里吵闹、滋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明令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明令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进入申请人(受害人)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居住场所,甚至可以禁止其在附近活动。

(三)责令被申请人(施暴人)迁出申请人(受害人)住所;

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居住,随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不让其在家中居住,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四)保护申请人(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机动的采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切实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违反,被申请人(施暴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被申请人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能有效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三、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反抗家庭暴力保护自身安全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它茫然无知,无所适从。遭遇家庭暴力时,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却又不知道如何去申请,这是很多人面临的法律困境。作为律师,我们应当让普通民众学会使用这个法律武器,让这个熠熠生辉的法律制度走进生活,真正成为抵抗家庭暴力的正义之剑,而不是形同虚设,仅仅作为法律条文沉睡在纸上。

(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二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并且有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比如,施暴人经常殴打当事人,或者施暴人和当事人发生矛盾,施暴人殴打了当事人,矛盾没有消除且不断升级,当事人有被再次殴打的可能性。

2、尚未遭受家庭暴力,但是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比如,施暴人和当事人发生矛盾,施暴人对当事人扬言,回家后等着瞧,看我怎么收拾你。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该条款可知,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包括:

1、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谁是受害人,谁去申请。

2、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该特殊情形包括: 

①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儿童、智障人士等。

②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比如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去申请,当事人受到恐吓威胁不敢去申请等。

(三)向什么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款可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具体包括:

①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居住地既包括经常居住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是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向哪里的法院提出申请,不受居住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受户籍的限制。 

②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③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四)以什么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根据该条款可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书面申请为原则,以口头申请为例外。

在申请书中,应当列明被申请人(施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同时要有具体的请求,请求法院提供什么形式的人身安全保护。

   (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什么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而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提交如下证据:

1、受害人与被申请人(施暴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同居证明等。

2、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受害人被打伤的照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加害人的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录音等。

3、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比如户籍、身份证件、租房合同等。

 四、法院如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施暴人)如果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各项法律义务,轻则遭到训诫,并且可能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重则触犯刑法,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被申请人(施暴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各项法律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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