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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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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如何保护那些被父母虐待的孩子?
添加时间:2017/9/25 18:04:24     浏览次数:1349

如何保护那些被父母虐待的孩子?

“养不教,父之过”,这句来自《三字经》的名言千百年来一直被人们奉为圭臬,成为父母管教子女的尚方宝剑。毋庸讳言,父母管教子女是应当的,但是父母管教子女也要采用合情合理的方式方法,不能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有些父母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子女非打即骂,暴力管教,如南京养父母虐童案、广州信宜8岁女童被母亲管教致死案、杭州女孩因抄作业被父亲打死案。《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为了防范、制止、惩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安置制度,撤销监护人制度,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特殊的保护。

一、未成年子女被父母虐待,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必须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遭到父母的家庭暴力后,无力反抗,无处逃避,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只能逆来顺受,任其摆布。亲朋好友街坊四邻即使知道未成年子女被父母虐待的事实,也会认为父母管教子女是别人的家务事,自己无权过问,更无权干预。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很少有人主动管这种闲事。由于家庭暴力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国家有关部门很难知道,更不可能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这种行为。有些未成年子女长期遭受父母的家庭暴力,酿成了一桩又一桩非死即伤的惨剧。

为了及时发现、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该法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医院、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最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最有可能第一时间发现该子女受到了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这些机构和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开辟了发现家庭暴力的新渠道新方法。未成年子女遭受了家庭暴力,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公安机关报案报,即使怀疑未成年子女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也要及时报告,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

二、未成年子女被父母虐待,公安部门应当在紧急危险状态下进行临时安置。

   接到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后,警察会立刻赶到现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但是,警察离开后,这些可怜的孩子又会笼罩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孩子而言,摆脱暴力环境,才能确保人身安全,消除内心的恐惧和不安。但是,这些孩子由于年龄的原因,自立生存能力很差,甚至没有自立生存的能力。为了给他们提供紧急庇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临时安置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根据该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协助民政部门为这些孩子提供临时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三、未成年子女被父母虐待,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如果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就没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也不配担任其监护人。《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曾经规定了撤销监护人制度,但是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成为“沉睡的制度”。2014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四类申请主体和七类可以撤销的情形,以及判后安置和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但是,该意见属于司法解释,层级较低,法律的权威性不足。

《反家庭暴力法》再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制度,并使之成为“活的法律”走进生活。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父母对自己的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孩子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此外,为了保障孩子能够正常的生活和接受教育,也为了防止哪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故意“甩包袱”,该法还规定,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然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

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安置制度、撤销监护人制度,这是《反家庭暴力法》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特殊保护。除了这些特殊保护措施外,一般性的保护措施,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同样适用这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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