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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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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离婚或分居的父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添加时间:2017/10/18 16:15:51     浏览次数:3130

 

夫妻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对于孩子而言,自从父母离婚的那一天起,他(或她)就要生活在单亲家庭之中,或者进入一个陌生的家庭,成为继子女。其心灵上的伤害时可想而知的。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是法定的权利,尽管不可避免地给子女带来伤害,子女也只能默默的承受,将酸楚和泪水咽进肚子。但是,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在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同时,可以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规则,不但适用于夫妻离婚的情形,也适用于夫妻分居的情形。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在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马某(男)和侯某(女)是夫妻,二人有一个婚生子马**。马某(男)和侯某(女)感情不和,长期分居。马**随母亲侯某(女)生活,马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任何生活费用。于是,在2014年,马**【法定代理人是其母亲侯某】将其父亲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原告】在起诉状中指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现未成年。被告自20095月起至今五年,一直对原告不管不问,是原告之母及外祖父母抚养长大。原告母亲侯某甲身体不好,工资不足以支付二人生活费用,原告外祖父母均已年老,不能再抚养原告。被告作为原告之父,且身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有固定的收入和抚养能力,理应抚养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5月至今的教育费、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当庭要求追加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后变更为1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侯某与被告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某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现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有固定收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28%的比例给付,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095月份至20148月份的抚养费166114.52元×28%46512.07元。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作为父亲,五年来未对原告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8000元为宜。【注:该案例为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916号“马某甲诉马某乙抚养费纠纷案”,见《马某甲诉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虹美、代理审判员李晓玲、人民陪审员吴爱玲),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023)】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分居、离婚等原因而免除。因此,即便父母之间因感情不和离婚或长期分居的,父母仍应履行抚养义务。而双方离婚或分居时,子女往往是随同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一方即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应支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未支付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的,势必是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伤害。法院对子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体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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