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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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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的费用,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
添加时间:2017/12/2 17:01:12     浏览次数:2356

 

【基本观点】离婚后,子女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的费用,只要具有合理性,不是奢侈消费,另一方就应当承担

【典型案例】麻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二人有一个婚生子麻小小。2011121,麻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人约定:婚生子麻小小随李某(女)生活,麻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麻某(男)按月支付抚养费。麻小小喜爱围棋。为了提高麻小小的棋艺,在2012年,李某(女)为麻小小报名参加了北京市少儿围棋培训,支出费用11105元。20132月,麻小小因病住院,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

20133月,李某(女)要求麻某(男)承担麻小小在2012年和2013年的围棋培训费和医疗费。麻某(男)认为他已经按月支付了抚养费,而抚养费包括医疗费和教育费。再者,李某(女)为麻小小报名参加北京市少儿围棋培训,事先并未征得他的同意,麻某(男)拒绝支付该费用。于是,李某(女)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就无须再支付大额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这只是最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不包含为了孩子的利益客观上需要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和教育费用。当发生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后,应当根据医疗教育费用支出的原因、数额和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决定是否应当共同承担。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和兴趣参加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小小参加围棋培训班,与其兴趣相符,有利于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奢侈消费。

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麻某支付围棋培训费5552.5元,医疗费6711.01元。

麻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在很多国家,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促进其全面健康发展,法律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反对奢侈性的消费需求,也要避免抚养费过低给付不能满足其发展的的消费需求。因此,当未成年人在固定抚养费数额之外另行主张大额抚养费用时,是否支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否具有合理性。

金钱数额是否比较大,是否具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必要性。

该请求是否符合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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