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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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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添加时间:2018/7/5 14:18:30     浏览次数:1533

 

众所众知,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是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无论多么恶化,都是不能解除的。但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而是拟制血亲关系,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他们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协议解除。

根据《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且去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收养关系未解除。在解除协议中,养父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也可以放弃经济补偿。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费,也可以放弃生活费。协议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达成收养解除合意的,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登记时,应当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证书,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消灭。

第二种方式,诉讼解除。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如果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又无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自法院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双方不再存在养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果关系恶化是由于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造成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因为性格不合、观点分歧等原因造成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对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因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我们摘录几个有典型性的案例。

案例一: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抚养成年的养子女不善待养父母,造成父母身心伤害,双方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求,养子女应支付养父母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

案例二:胡某诉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且亲友公认,公证和公安部门证明双方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11133版】

案例三:王世平诉王凯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事实和案件证据,双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多年未尽赡养义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产生矛盾以致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养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2013-8-30

案例四:马某1与王某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虽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是符合事实收养的情形,应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成,养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收养双方依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案号:(2017)03民终766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该生活费的数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费用标准。

(四)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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