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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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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能否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添加时间:2018/9/11 16:24:53     浏览次数:4434

 

关于彩礼纠纷的问题,我曾写过很多文章,从不同方面论述了相关问题。这些文章有《疯狂的彩礼,让婚姻变得狰狞可怕》、《分手或离婚时,如何确定彩礼的返还数额和返还方式?》、《同居期间,男方或女方单方面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闪婚闪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男方在结婚前送给女方的东西都是彩礼吗?》、《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未登记),男方或女方单方面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本文主要谈谈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应当找谁要的问题。

一、彩礼纠纷的几种情形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数额非常大,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几百万。如果风云突变,一方悔婚,无论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

(一)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收取了彩礼,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此后,一方悔婚(既包括男方悔婚,也包括女方悔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收取了彩礼,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但是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一方悔婚(既包括男方悔婚,也包括女方悔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男女同居有二种情形,男女双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结婚登记,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女双方没有举行任何结婚仪式,而是自愿同居,共同生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订婚后二人共同出去打工,同居生活。

(三)女方收取彩礼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 一方起诉离婚(既包括男方起诉,也包括女方起诉),在离婚诉讼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的案由和被告

近几年,与彩礼纠纷有关的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女方收取彩礼后,男女双方的关系多种多样,有的仅仅保持婚约,但是没有一起生活,有的则开始同居甚至生儿育女,还有的登记结婚。由于情况不同,诉讼思路不同,男方在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就有不同的案由和不同的被告。有的将女方单独列为被告,有的将女方及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案由有的是婚约财产纠纷,有的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还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是不是正确,被告是不是适格,一直存在争议。

以下几个案例有的是我亲自代理的案件,有的来自网络。这些案例都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案例(一):辛某诉秦某婚约财产纠纷

2013612,辛某(男)与秦某(女)经熟人介绍相识,78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辛某的父亲将88000元彩礼通过媒人转付给了秦某的父母亲,随后辛某与秦某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1213辛某起诉,要求秦某返还彩礼88000元。

本案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被告是婚约当事人秦某,在诉讼主体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由于彩礼交付给了秦某的父母,秦某本人并未收到彩礼,此案在执行时会有一定的困难。

案例(二):李某诉程某、程某之父、程某之母婚约财产纠纷

李某(男方)与程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相处后不久双方就订立了婚约,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李某通过媒人送给程某父母彩礼40000元。后在相处的过程中,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程某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拒绝退还彩礼款40000元。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款,并将李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偿还退还彩礼款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是否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他们与女儿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他们与女儿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女方家庭收取男方彩礼款是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实际做法。如果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未能结婚,女方家庭就负有返还彩礼款的义务。如果仅将女方列为被告,仅判决女方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话,有可能造成判决执行难,不利于保护男方的财产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他们与女儿一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义务。理由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仅包括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纠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随着婚约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约关系的延续而发展,脱离了婚约关系,就不存在婚约财产纠纷这一说。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适格的当事人仅包括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婚约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婚约财产纠纷发生在解除婚约的男女之间,其诉讼主体当然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现实中,单列女方为被告可能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但不能因考虑案件的执行问题而把不适格的当事人列为案件当事人,这不是法定理由。返还彩礼款的义务还是应由解除婚约的女方承担。 

案例(三):张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172月,张某(男)和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张某(男)19岁,王某(女)17岁。张某的父母通过媒人给予王某订婚彩礼3万元。在相处过程中,张某给李某买了苹果手机一部,八千元;买了项链、戒指、耳环,共计二万六千元。20182月,张某的父母要求张某(男)和王某(女)结婚。由于张某(男)和王某(女)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前,张某的父母给予王某的父母结婚彩礼十万元。结婚之日,按照当地风俗,给予王某下轿费五千元。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及叔叔、姑姑、姨姨给予王某改口费共计一万元。张某(男)和王某(女)年龄太小,不懂的共同生活,天天吵架。一个月后,王某(女)回到娘家,再也不回去了。20185月,张某以同居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王某的父亲、王某的母亲共同返还彩礼十七万九千元。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能否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法院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能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因为男方基于同女方同居的目的,按当地风俗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女方父母是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

第二种意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不能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因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女方父母不能作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件当事人。

第三种意见:既然要求女方父母返还财产,案由不应该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

案例四:汪某诉姚某、姚某父亲、姚某母亲离婚纠纷

汪某(男)与姚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就在当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男方依当地风俗通过媒人送给女方父母彩礼现金350000元。婚后两人还未共同生活,就因性格不合闹离婚,姚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退还彩礼。汪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姚某离婚并退还彩礼,同时将姚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承担退还彩礼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离婚案件,能否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是属于人身关系的离婚纠纷,被告父母不是婚姻的缔结者,不可作为此离婚案件的被告。离婚案中的财产纠纷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纠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随着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展,脱离了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婚姻财产纠纷一说。离婚案件适格的当事人只能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包括双方父母。

第二种意见,被告父母是本次离婚纠纷中彩礼返还的利害关系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离婚纠纷中涉及财产的处理,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对于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彩礼往往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难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五:李某诉霍某离婚纠纷

李某和霍某在大学读书时经同学介绍认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初,二人开始同居。2016112,李某和霍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李某的父母按照习俗送给霍某十万元彩礼。  李某和霍某虽然相识相恋很多年了,但是,依然无法适应对方。在20171月,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霍某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20175月,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霍某离婚,霍某返还十万元彩礼。

本案是离婚纠纷,虽然涉及到彩礼问题,诉讼主体仍然是夫妻双方,没有把女方父母列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主体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三、在彩礼纠纷案件中,案由应当是什么?

在上述五个案件中,关于彩礼纠纷的案由涉及到四个,即:婚约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离婚纠纷。

我认为,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即使离婚诉讼时涉及彩礼问题,其案由依然是离婚纠纷,这基本上没有争议。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男女双方同居了,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究竟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这是有争议的。

有人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不同点在于男女双方同居的目的是否实现,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那么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同居,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

我认为,男女双方无论是否同居,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在要求返还彩礼时,案由都应当是婚约财产纠纷,不能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理由是:

在当今社会,同居已经成为维持婚约的一种方式,很多男女双方订婚后,就在父母的默许下开始同居生活了,有的甚至生育子女。即使没有同居,也可能多次发生性关系。因此,是否同居,只能是决定彩礼返还数额的一个因素,而不能决定案由。

如果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就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已经同居了,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财产所有权转移了,男方就不能要求返还。

此外,我认为,彩礼纠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案由列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自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彩礼,女方根据婚约取得彩礼是有合法根据的,即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其案由也不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

四、在彩礼纠纷案件中,女方的父母是否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一)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也不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的被告。

离婚纠纷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人身关系具有绝对性,离婚诉讼的被告只能有一个,即使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也不能把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二)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可以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的彩礼基本上都是交付给了女方父母。女方的父母接受了彩礼后,是据为己有,还是转交给了女方,男方无从得知,因此,男方可以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在婚约纠纷案件中,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彩礼的主体实谁,其暗含的意思是指女方的所有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方父母。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索取财物的主体,大多数是女方的父母,支配管理彩礼的也是女方父母,并不是女方本人。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能否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确的意见。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826

最好附带说明一下,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决女方父母返还彩礼,究竟由谁返还彩礼,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是彩礼归谁,谁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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