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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劫夺被押解人员案件
添加时间:2019/1/25 10:37:03     浏览次数:1694

   2016年的北京首例劫夺被押解人员案曾经轰动一时,《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此案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人民司法》撰文《惊魂一刻,北京首例劫夺被押解人员案》,对此案进行了专门分析,也有学者就如何区分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进行了探讨。 

在本案中,我担任了胡**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

案号:(2017)京0105刑初750号;

2017)京03刑终559号。

 

2016322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劫夺被押解人员。这是北京首例劫夺被押解人员案件。案件发生后,轰动整个社会,《法制网》、《新浪网》、《凤凰资讯》、《网易新闻》、《中新网》、《千华网》、《中国网》、《东方网》等媒体进行了报道或转载。百度还专门建立了词条“北京首例被押解人员案”。

2016322,湖南省怀化市警方在公安局副局长易(HZ)和洪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刘(FY)的带领下,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西路2号唐人街大厦3层的北京圣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抓捕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谢(PQ)、秦(X)、陈(Y)、丁(DR)。湖南警方在抓捕并实际控制住陈(Y)、丁(DR)后,在押解下楼时,遭到该公司人员的暴力劫夺,办案的多名民警被殴打并受伤,其中一人【刘(FY)】是轻微伤,手机、公文包、摄像设备被抢夺,并导致陈(Y)、丁(DR)脱逃。湖南警方拨打110报警后,北京市警方紧急出警,将湖南警方解救出来。已经脱逃的陈(Y)、丁(DR)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胡(XQ)参与了劫夺陈(Y)、丁(DR)的犯罪活动。事发后,胡(XQ)离开北京圣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修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工作。2016824,胡(XQ)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732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对胡(XQ)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是3年至5年。

刘维昭律师和赵丽(实习律师)接受胡(XQ)和其姐姐胡(XM)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胡(XQ)的辩护律师。自胡(XQ)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至审判之日,刘维昭律师和赵丽(实习律师)先后七次会见了与胡(XQ),研究分析了全部案卷材料,精心准备了辩护意见。

2017515, 胡(XQ)劫夺被押解人员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李(XJ)担任公诉人,刘维昭律师和赵丽(实习律师)担任辩护人。【注:辩护意见参见辩护词】

一审法院认为,胡**明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押解犯罪嫌疑人,仍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夺在押解途中的嫌疑人,致使两名嫌疑人脱离民警控制,其行为已经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虽然胡**未将犯罪嫌疑人拉出电梯,但其后续行为致使嫌疑人脱离控制,故认定胡**系主犯,判处胡**有期徒刑36个月。

**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刘维昭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律师【注:辩护意见参见辩护词】。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此案,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胡**系主犯,并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三中院最终二审裁定驳回胡**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附件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件二:辩护词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XQ)的委托,指派律师刘维昭和实习律师赵丽担任胡(XQ)劫夺被押解人员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胡(XQ)。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胡(XQ)涉案的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胡(XQ)犯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对此,我们不持异议。

在本案中,陈(Y)、丁(DR)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毫无疑问的。在2016322,湖南警方对二人进行抓捕,并实际控制。陈(Y)、丁(DR)在被湖南警方押解过程中,由于胡(XQ)等人的阻扰行为,导致陈(Y)、丁(DR)脱逃。因此,公诉机关将胡(XQ)的行为定性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正确的。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公诉机关对于胡(XQ)犯罪事实的指控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

将胡(XQ)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罪犯的犯罪行为混为一谈,没有将二者区分开。事实上,胡(XQ)并没有参与全部犯罪行为,只参与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湖南警方对陈(Y)、丁(DR)的抓捕行动是在极其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事发之前,胡(XQ)对此事一无所知,其他同案犯也是一无所知。他们事先没有预谋,也不可能有分工。

2016322,湖南警方抓捕并控制住陈(Y)、丁(DR)之后,最先出来阻扰的是北京圣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在于(CX)的指挥下,阻扰湖南警方的执法工作,并导致陈(Y)、丁(DR)二人脱逃。事发之初,胡(XQ)像往常一样,在该公司工作,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胡(XQ)在楼道偶然遇到保安人员,在其要求下,阻拦身着便衣的湖南警方人员,抢夺手机,后来,又在该公司的办公室,殴打了其他警方人员。

(二)胡(XQ)虽然在案发五个月之后被抓获归案,其行为并不是在逃。理由如下:

2016322事发之后,北京市朝阳区的公安人员让北京圣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人员去朝阳区亚运村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未让胡(XQ)前往。此后的几天,胡(XQ)因为该公司无事可做,就回到※※修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从事修脚工作。她本人从来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此外,胡(XQ)本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可能去自首。直到被抓捕之日,胡(XQ)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被抓捕时,胡(XQ)还是很配合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16824出具的《到案经过》亦证明了这一点。

胡(XQ)虽然被抓捕归案,但是,并非在逃人员,而是不知道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也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在主观上,胡(XQ)没有在逃的故意。

第三、在量刑方面,胡(XQ)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胡(XQ)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6322,湖南警方抓捕并控制住陈(Y)、丁(DR)后,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在于(CX)的指挥下进行阻扰,并直接导致陈(Y)、丁(DR)脱逃。胡(XQ)并不是保安人员。胡(XQ)是偶然遇到此事,才一时冲动参与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胡(XQ)的犯罪行为不是陈(Y)、丁(DR)脱逃的直接原因,更不是主要原因。

在这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胡(XQ)只是起到次要作用、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胡(XQ)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胡(XQ)被抓获以后,自始至终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隐瞒,并且一再表示“我当时太冲动了,我知道错了,我认罪。”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胡(XQ)是初犯,并且做了很多公益活动,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胡(XQ)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其他任何违法行为。胡(XQ)来到北京,一直从事修脚工作。并与其他人共同设立了※※修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圣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也没有放弃修脚工作。多年来,胡(XQ一直尽自己绵薄之力投身于公益活动,为敬老院老人免费义务修脚,中华修脚协会”对此进行了专门报道。《北京晨报》也进行过专门报道。新浪网、环球网也进行了转载报道。【在百度上搜索“修脚义工队”即可找到相关文章】。

(四)胡(XQ)由于一时冲动,偶然犯罪,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胡(XQ)本人文化层次比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由于性格急躁,做事容易激动却又缺乏自控能力。其本人对谢(PQ)、陈(Y)、丁(DR等人的行为也不了解,天真的认为这些人都是好人,不应当被抓捕。一时冲动,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被告在审讯时不止一次的说,“因为谢总平时对我很好,我不想他们把谢总抓走”、“您怎么抓走谢总了,他人这么好”。这也说明胡(XQ)不明真相,出于哥们义气,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偶然犯罪。就胡(XQ)本人而言,其本身的主观恶性很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很小。

(五)胡(XQ)已经离婚,年幼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都需要胡(XQ)抚养。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胡(XQ)离婚。婚生子滕※※随胡(XQ)生活,今年仅仅13岁【参见(2015)梁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此外,胡(XQ)的父母已经年迈,也需要胡(XQ)赡养。

第四、关于量刑的具体建议

胡(XQ)与于(CX)、何(TG)、吴(YC)、宁(ZC)等人共同犯罪,共同犯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根据胡(XQ)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现,结合其本人的一贯表现,我们认为,对胡(XQ)应当减轻处罚,以判决一年六个月为宜。

总之,被告人胡(XQ)是从犯,也是初犯,其本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做了很多公益活动,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很小。由于其本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这次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够,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胡(XQ)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胡(XQ)减轻处罚,给胡(XQ)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刘维昭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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