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诉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1976年#月#日,袁某(男)与宗某(女)在陕西省宝鸡市十里铺人民公社登记结婚。1977年#月#日,宗某生育一子袁##。2010年#月#日,袁某与宗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袁某与宗某在《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留存备案)中约定:双方婚后有住房一套,位于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栋#号,离婚后双方各占50%的房屋所有权。
在同日签订的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后双方有一套产权房位于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栋#号,建筑面积约60㎡,离婚后袁某拥有10年的独立居住权。10年后双方各拥有50%的房屋产权并进行分割。
离婚后,袁某居住在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栋#号。宗某随同儿子袁##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三区#号楼#室(复式楼房,约171㎡)。该房屋登记在袁##的名下,大部分购房款是袁某及其姐妹支付的。
2013年11月,袁某要求提前分割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栋#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袁某与宗某在同一天签订了二份《离婚协议书》,这二份协议书是否都有效?
2、二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一致,以哪份协议为准?
3、袁某与宗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袁某对老山东里#栋#号房屋享有十年居住权,十年后对房屋进行分割,袁某能否要求提前分割?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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