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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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诉乔①、乔②合同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无效)
添加时间:2019/2/22 10:10:07     浏览次数:1093

苑某诉乔、乔合同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无效)

 

一、基本案情:

和苑某是夫妻。二人于200399日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并且均有子女。乔的妹妹是乔

和苑某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西南一街#号院。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人是乔。在乔和苑某登记结婚前,该院落有北房四间,西房三间。北房四间属于乔所有,西房三间属于乔所有。乔和苑某结婚后,在该院落建南房二间,东房四间。

2010年,唐家岭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前夕,乔和乔签了一个《说明》,内容是:西房三间属于乔的个人财产,不管法院如何判决,该房仍归乔所有。不久,乔瞒着苑某,通过诉讼将西房三间赠与乔

2010730日,乔和乔在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约定》,内容是:唐家岭村西南一街#号院被拆迁后,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归乔所有,其余的安置房归乔所有。拆迁款中的五十万归乔所有,其余的拆迁款归乔所有。

201085日,乔代表乔签订了《唐家岭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安置补偿协议书》、《唐家岭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置换购房协议书》,根据该二份协议,唐家岭村西南一街#号院的被腾退人是乔,被安置人是乔和苑某。该院被拆迁后,可以得到四套拆迁安置房和一百二十万拆迁补偿款。签约当日,乔又代表乔签署了《产权人变更声明》,一套房子的产权人是乔,另外三套房屋的产权人是乔。此后,乔和乔又按《约定》分割了一百二十万拆迁款。

苑某得知后,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其中的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中是否有苑某的份额?

2、乔和乔是否有权签订《约定》,分割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

3、乔和苑某是夫妻,乔是否有权代理苑某签订该《约定》?

4、乔和苑某是夫妻,乔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乔和乔签订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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