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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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苏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
添加时间:2019/2/22 10:11:13     浏览次数:907

杨某诉苏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

基本案情:

200126日,苏某(女)与杨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1216日,二人生育一子杨甲。因感情不和,2012325日,苏某(女)与杨某协议离婚。关于儿子杨甲的抚养权问题,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杨甲由苏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0元。在儿子杨甲18周岁以前,苏某不得再婚。否则,儿子杨甲就得交由杨某直接抚养。

20134月,苏某再婚。杨某闻讯后,要求苏某将儿子交给他抚养,遭到苏某拒绝。于是,杨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变更抚养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如果不具备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法院能否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变更抚养权?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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