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苏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6日,苏某(女)与杨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6日,二人生育一子杨甲。因感情不和,2012年3月25日,苏某(女)与杨某协议离婚。关于儿子杨甲的抚养权问题,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杨甲由苏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0元。在儿子杨甲18周岁以前,苏某不得再婚。否则,儿子杨甲就得交由杨某直接抚养。
2013年4月,苏某再婚。杨某闻讯后,要求苏某将儿子交给他抚养,遭到苏某拒绝。于是,杨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变更抚养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如果不具备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法院能否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变更抚养权?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