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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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故意伤害致死案
添加时间:2019/2/26 9:36:09     浏览次数:589

【基本案情】孟某(男),北京人,生于1951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号。李某(男),黑龙江人,自2012年起一直租赁孟某的房屋居住,二人是租赁关系。

李某长期拖欠孟某的房租,孟某为此和李某多次发生争吵。2012925日,孟某、李某与其他租户一起喝酒,孟某和李某又因房租争吵起来。当时,孟某已经喝醉,气愤之余,回到屋中取出一个带尖的铁棍,击中李某腹部,致使李某腹部损伤,肝破裂,失血性休克,右侧第6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事发后,孟某并未逃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孟某传唤到派出所,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孟某的女儿送去三万余元医疗费。

201337,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因为呼吸衰竭、脑干出血于201353日死亡。其尸体在次日被家属火化。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因无尸体检验,无法认定其死亡与被告人孟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辩护】我担任孟某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除了《起诉书》中提到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行为外,还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害人李某长期拖欠被告人孟某的房租,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被害人出言不逊,被告人一时气愤才打伤了他,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

2012年春节至事发之日,被害人一直租住被告人孟某的房屋。按照约定,被害人应当按时缴纳房租。但是,被害人李某长期拖欠房租,被告人孟某多次催促被害人缴纳房租,被害人拒不缴纳。2013925,被告人再次催促被害人缴纳房租,被害人不但不缴纳房租而且出言不逊。被告人一时气愤,才打伤了被害人。

2、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告人的醉酒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

事发之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喝酒。被告人喝的酩酊大醉。被告人的醉酒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在醉酒状态下,被告人头脑不清,失去理智,才做出犯罪行为。如果被告人不醉酒,可能不会做出这种犯罪行为。

3、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的。后来,被害人租赁被告人的房屋,二人形成租赁关系。二人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人不会蓄意伤害被害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吃饭喝酒时因房租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的本意并不是将被害人打成重伤,而是出一口气,发泄一下愤怒的情绪。但是,他使用的工具是铁棍。他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4、被告人积极配合被害人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危害结果。

事发后,被害人被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人家里很贫穷,但是,他还是积极的想办法,主动地及时地送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尽管被害人李某出院后死亡,但是,其死亡与被告人孟某没有直接关系。

5、被告人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态度是积极的,真诚的。

6、被告人已经年过花甲,且无任何不良记录,没有社会危害性。

鉴于上述事实,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惩罚。鉴于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其家属主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五年【(2013)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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