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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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案
添加时间:2019/2/26 11:14:27     浏览次数:561

【基本案情】王某,山东省临朐县人,生于197011月。

201799日,王某驾驶车辆行驶时,在北京市海淀区石油研究院西门外与被害人孟某发生纠纷。孟某指责王某用车辆挤他,辱骂王某并首先动手打了王某。王某还击,二人互殴。王某是军人出身,身强体壮,用手击打孟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3913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王某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同年1014日,王某被逮捕。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配偶委托我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2017930日,我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未获准许。为了减轻王某的刑罚,我和王某的配偶积极地与被害人孟某协商赔偿的事情,并表示道歉。经过多次协商,在庭审前几天,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赔偿被害人孟某五万元,孟某出具谅解书,原谅王某的行为。

【律师辩护】20171218日,本案开庭审理。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我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

第二、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第三、 对于量刑,辩护人认为,王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应当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理由如下:

(一)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又出现了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71112,公诉机关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当时的情况下,该建议既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客观公正的,恰当合理的。但是,该量刑建议提出以后,在开庭之前,又出现了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1、在20171214,王某和受害人孟某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王某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

就民事赔偿一事而言,王某及其配偶一直是积极主动的,但是,由于在赔偿数额方面与被害人孟某有分歧,所以,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王某及其配偶仍然积极地与孟某协商赔偿的事情,法院也做了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某按照协议赔偿了孟某的损失,赔偿款也已经全部支付。

2、受害人孟某谅解了王某的过错,希望对王某从轻处罚,让王某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刑事和解协议》签订以后,王某(其配偶张某代为支付)支付了赔偿款,孟某当场谅解了王某的过错。孟某表示,王某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三个多月了,也受到了惩罚。王某家里有孩子,还有老人,家里很需要他,圣诞节和元旦快到了,他也希望王某早日回家,和家人在一起过节。孟某还说他家和王某的家都住在同一地方,很近,低头不见抬头见,也希望以后和睦相处,友好交往。

(二) 王某有自首情节。对此,公诉机关已经认定,我们不再赘述。

(三) 王某悔罪态度好,承认了错误,也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接受王某的委托之后,我多次会见王某。每次会见,王勇都会反省自己的行为,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加强学习,多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绝不会再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四)王某遭到挑衅,一时冲动,打伤了孟某,犯罪情节较轻。

就犯罪过程而言,孟某认为王某妨碍了其通行,骂了王某,并且是先动手打人。王某一时冲动,按捺不住愤怒,才与孟某互殴的,打伤了孟某,触犯了法律。事后,王某也是很后悔的。王某的配偶得知此事后,主动去看望孟某,赔礼道歉。

(五)王某是军人出身,纪律性很强。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也是偶然发生的。王某本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第四、就王某的家庭情况而言,父母已经年迈,孩子尚处于幼年,家里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王某。王某既思念孩子,也牵挂父母,担心父母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受不住打击。

王某在2017913被刑事拘留,已经关押三个多月了,其本人已经受到了惩罚,接受了教育改造,认识到了错误。

鉴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让王某早日回归社会,回到家庭。我们也相信,王某一定能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成为一个遵纪守法与人为善的公民。

【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惩罚。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意见,酌情采纳。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京0108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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