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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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部分)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下)
添加时间:2019/4/23 16:16:49     浏览次数:861

四、律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法律性质”的观点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召开“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法律性质---借贷or赠与”法律研讨会,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律师对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基本上代表了律师界对此问题的大致意见。

(一)江苏的孙韬律师认为,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就应当推定为赠与。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判决该出资是赠与,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一方基于婚姻获得巨额财产,另一方损失惨重。解决利益失衡的问题,可以通过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来解决而不是依靠借贷案件

(二)北京的易佚律师认为,对于父母出资的定性,即使在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认定对双方的赠与,有的认定为对个人的赠与,没有客观标准和法律依据。同时,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裁判尺度更大:从 1%-40%都有可能。那么父母出资到底是丝毫不予返还?是返还父母本金?还是返还本金加增值?或者是按照贡献度适当照顾?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裁判尺度都不一样,甚至计算方式都不一样,属于分割的乱象。鉴于赠予性质认定的不同和分割的乱象,我们在诉讼中针对父母出资现会建议父母另行起诉借贷,适用2018 年 1 月 18 日最高院针对夫妻共同债务 24 条的补充解释。但是,同时加大了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嫌疑。

(三)北京的王丽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在适用范围上不必按照部分出资或全额出资进行区分适用。通过父母出资来认定夫妻婚后财产的性质会导致立法效力位阶、《婚姻法》调整范围等方面的质疑。子女购房的资金来源与房产的物权归属并无必然联系,摒弃根据产权登记来推定父母赠与意思的模式,父母赠与意思的识别与判断,在实体和程序上分别交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四)上海的王丹丹律师认为,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取决于出资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现行立法,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果一方主张借贷而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鉴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特定身份法官对于借贷合意的认定不仅仅依赖是否具有借据,而是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夫妻双方结婚时间非常短暂,父母出资购房的期望值没能达成,夫妻自己有钱只是暂时性地没有可用于买房的流动资金等等。在法律尚未对该笔出资提供救济途径时,法官利用自身的经验法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对父母婚后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进行定性,是具有合理性的。

(五)北京的杨晓林、段凤丽律师认为,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购房款取得方式与房屋产权归属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购房款无论是来源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接受赠与的款项还是借款,均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共有的产权属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无论是第一款关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推定,还是第二款关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的推定,均违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予以废止。至于购房款出资来源,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从共有物分割及离婚财产清算的角度进行处理。

(六)北京的杨晓林、邓雯芬律师认为,我国民间一直存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传统习惯,但面对当前高昂的房价和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父母对因子女离婚而使自己多年积累的财富遭受损失一般难以接受。当前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已婚子女购买房产,子女婚姻发生变化时主张该笔出资为借贷,要求返还纠纷日渐增多。此类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借贷形式一般较为随意,纠纷产生后双方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非常重要。但此类纠纷与普通民间借贷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在遵守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础上,须合理运用经验法则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用于购买夫妻房产并要求子女出具借条的,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属子女夫妻的共同债务。当父母一方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但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来判断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说,理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视为该款项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对父母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在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离婚诉讼当中,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法院应考虑到该房产的出资来源及贡献大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予以适当多分,以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

 

五、刘维昭律师的观点

(一)对于父母的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应当根据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在双方均无证据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时,法官就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前提仅仅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这一个客观事实。有的法院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认定为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无法确定赠与对象,这有点牵强附会,甚至可以说无中生有。

(二)在司法判决时,法官应当摒弃经验法则,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据的规定,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  

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法官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相关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在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对司法认知、案件事实的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的判断及采信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人的认知和经验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官必然有不同的判断和认识,无论何种判断,都能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经验法则的适用必然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父母的出资应当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我比较赞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邓菁菁法官的观点,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在认定父母出资系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下,离婚时,该赠与部分不宜排除在分配房产份额的考量因素之外。涉案房屋的分割应考虑房屋出资的来源、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房屋的登记情况、房屋的使用情况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多种因素。新生家庭接纳了原生家庭的财产后,原生家庭的财产大幅减少,以至于难以发挥养老功能,故新生家庭在接纳财产的同时,也承担起原生家庭的养老功能。一旦新生家庭解体,对原生家庭来说,也就意味着财产的丧失,养老保障消失。故当前离婚案件中反映的家庭财产矛盾,已不仅导致婚姻双方的关系解体,同时还影响甚至决定另外两个原生家庭的生活状态。避而不谈原生家庭的情况,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亦无法彻底解决社会矛盾,法律倡导的公平正义成为空谈。赠与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产份额的过程中,并不排除“赠与财产”作为考量房产分割的一个因素,从财产形成的贡献来看,亦可以作为出资方子女对房产的付出

(四)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将父母出资推定为借款,容易导致虚假诉讼,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和形成。

在父母主张借贷的案件中,父母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子女单方签字的后补借据等。就上述证据而言,除了转账凭证是客观证据以外,证人证言、子女单方签字的后补借据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其证明力很难让人信服。如果法官据此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很容易导致虚假诉讼的产生,甚至会纵容某些人信口开河,不负责任的做出承诺,这将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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