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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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赵*、李*追偿权纠纷
添加时间:2019/6/20 11:00:31     浏览次数:322

 

【裁判要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进行追偿是有顺序的,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5日,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奥公司”】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通联公司”】签订《TTM100B矿用自卸汽车订购合同》,订购6台TTM100B(91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每台车是535万元,共计3210万元总货款以融资方式支付。

2013年8月8日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与博奥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XDZL2012-033-002】。合同约定:信达公司购买TTM100B(100吨)非公路矿用自卸汽车。博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信达公司承租租赁物。租前期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数额及支付时间见《租金支付表》。租赁保证金是4012500元。留购价格为100元。信达公司有权将权利义务及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不影响博奥公司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博奥公司自行选择了租赁物及供货人,如果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博奥公司应当向出卖方主张权利,信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3年8月8日,信达公司、天业通联公司、博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编号:XDZL2012-003-CG002】,信达公司从天业通联公司购买台矿车,交付给海西博奥公司,交付时间是2013年8月9日,交付地点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聚乎更煤矿。如天业通联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标的物迟延交付、标的物质量瑕疵,由博奥公司直接向天业通联公司索赔,信达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3年8月8日,天业通联公司向信达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编号:XDZL2012-033-QYBZ002】,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XDZL2012-033-00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是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以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果信达公司将合同项下的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不影响新的债权人向天业通联公司要求履行保证责任。

2013年8月8日,*向信达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编号:XDZL2012-033-GRBZ002】,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XDZL2012-033-002】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是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以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果信达公司将合同项下的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不影响新的债权人向天业通联公司要求履行保证责任。赵*以个人全部财产提供担保。*提供的“个人财产清单”显示,其配偶为李*,房产四套(均位于新疆自治区)、丰台轿车一辆。同日,李*出具《财产共有人承诺》,同意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信达公司要求赵*履行保证责任且需要处置共有财产时,李*不提出任何异议。

2014年3月14日华建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XDZL2012-033-002】提供先于天业通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一顺位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的履行、保证期间与天业通联公司相同。

2014年12月15日,信达公司与博奥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XDZL2012-033-002-BCXY001】。租赁期限由36个月变更为42个月,即2013年8月8日至2017年2月8日。宽限期6个月,即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宽限期内不支付租金,但是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为735277元。该费用在第22期还款日(2015年6月15日)一次性支付。

2014年12月15日,天业通联公司出具《补充保证函》,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出具《补充保证函》,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华建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关于《保证合同》的补充协议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台矿车于2013年8月8日交付给博奥公司。最初,博奥公司按时交纳租金,连续交纳了16期租金,共计13277452.98元2015年以后,五台矿车频繁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海西博奥公司被迫多次停产,无法按时交纳租金。华建公司根据信达公司的要求,开始履行担保责任,代为交纳了13期租金,共计10740996.70元,并且代为交纳了资金占用费722220.00元。

2018年2月7日,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的诉讼,要求判令博奥公司支付代偿的租金10740996.70元及逾期利息判令博奥公司代偿的资金占用费722220.00判令赵*、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7日,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要求判令博奥公司支付华建公司代付的租金10741016.7元及利息

判令博奥公司支付华建公司代付的宽限期资金占用费722220.00元及利息判令赵*、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博奥公司、赵*、李*委托我【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

【争议焦点】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于华建公司代付的租金10741016.7元资金占用费722220.00元没有争议,双方的争议主要有三个:

华建公司能否同时向海西博奥公司、赵*、李*追偿?

*仅仅在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上签字,华建公司能否据此向李*进行追偿?

华建公司能否就全部代偿资金向*、李*追偿?

对于上述几个问题,我的意见是:

#中国华建公司不能同时向海西博奥公司和赵*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该规定可知:

(一)担保人进行追偿是有顺序的,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其次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而不是同时追偿。

(二)担保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范围是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而不是该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债务

(三)担保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份额是按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并不是该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债务。

##对于中国华建公司不能向海西博奥公司追偿的债务,赵*仅仅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不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理由是:

在本案中,海西博奥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三个,即:中国华建公司、天业通联公司和赵*。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三方没有约定保证的比例,应当是平均分担。因此,对于中国华建公司不能向海西博奥公司追偿的债务,赵*仅仅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不是保证人,没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

(一)李*本人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李*和赵*是夫妻,李艳出具《财产共有人承诺》,仅仅是确保赵峡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意思。

上述意见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案中,中国华建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海西博奥公司追偿。另根据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平均承担。因被告海西博奥公司尚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尚不能确认其不能清偿的数额,对此,中国华建公司应当在数额确认后在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本院对于中国华建公司要求赵*、李*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010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判令博奥公司支付租金***元、资金占用费***;驳回了华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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