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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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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军人离婚,应当在哪个法院起诉?
添加时间:2020/2/20 20:45:28     浏览次数:757

 

在我国,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军婚受到特殊的保护。军人不但在恋爱、结婚方面不同于普通公民,就是离婚,也有特别之处。仅就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而言,我国法律就有专门的规定。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军人的离婚诉讼,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二、军人对地方当事人(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三、地方当事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必然涉及到管辖法院。军人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与普通公民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有所不同,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除了适用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的特殊规定。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夫妻离婚属于民事案件,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就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该离婚诉讼应当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方军人经常居住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当事人。如果地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有权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件应当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至于地方当事人能否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过该规定第二条的语言表述方式,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地方当事人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孙佑海、吴兆祥、孙茜在《<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也持此观点。他们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而言,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如果地方当事人在地方法院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此问题,意见不一。我认为,应当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而不应当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四种,即: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很显然,地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再者,“原告就被告”也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军人没有户籍,被告方军人的所在地应当是经常居住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

三、军人对地方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军人主动要求离婚,并对地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这属于对普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离婚诉讼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只要不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在此,需要明确二个问题。其一,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都是军人,也可以夫妻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地方当事人。其二,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五、无论当事人在军事法院离婚诉讼,还是在地方法院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均为基层法院,即基层军事法院或基层地方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在军队中设置军事法院。在实践中,中国的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二级,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三级。如果在军事法院起诉离婚,就应当在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立案。

另需说明的是,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军人进行民事诉讼时,不再区分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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