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遗产继承
将房产(或股份等)赠与“小三”的遗嘱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0/2/21 9:42:06     浏览次数:758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小三”的事情并不罕见。毫无疑问的是,当事人去世后,“小三”手持遗嘱,向当事人的妻子或子女主张权利时,一定会遭到斩钉截铁的拒绝。诉讼于是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在诉讼时,遗嘱的法律效力就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该规定,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无需征求其他人的意见。既然如此,当事人私自立下遗嘱将房产或股份等财物赠与 “小三”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五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第五十八条】。因此,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订立和遗嘱的生效并不是一回事。任何人都可以订立遗嘱,但是,并不是任何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遗嘱也就不能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是指立遗嘱人及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立下遗嘱,将房产等财物赠与“小三”的行为一般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一般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该遗嘱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就成为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某个单位、部门或者集团的利益,更不是某个人的利益,它包括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也称为“善良风俗”)二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该利益的维护有利于公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和工作,对该利益的破坏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与学习。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采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世界其他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采用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二者的含义基本上是等同的。

就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而言,其内容十分复杂,随着时代的推移,文明的进展,其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对公共道德的理解不尽一致,但是都把违反两性与家庭道德准则的行为视为违反了公共道德。

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甚至包养情人小三,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伦理道德,破坏了社会风气,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订立遗嘱,将房产、股份等财物赠与 “小三”,尽管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对于此问题,我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认为,婚外同居人所做的赠与或遗赠,以同居为条件的财产转移,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北京大学的魏振瀛也持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