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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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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收养
拾到弃婴,可以擅自收养吗?从福建连城单身汉收养女婴案谈起
添加时间:2020/2/21 10:28:59     浏览次数:751

一、福建连城单身汉收养女婴的过程

张某是福建省连城县的一个农民,因为父亲去世较早,家中又较为贫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20088月的一天,张某经过村里小学学校门口,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为了避免发生危险,张某就把孩子抱回了家。回家后,年迈的母亲很喜欢女婴,劝张某收养。张某的两个哥哥也极力劝说他把女婴收来抚养,张某思考良久,下定决心将女婴抚养长大,取名小芳。这一年,张某是38岁。

此后的几年,张某尽心抚养小芳,把她当成自己亲生女儿一样。小芳3周岁后,张某把她送到私立幼儿园。由于张某平时都在村里,很少外出,就一直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有一次,在邻居的提醒下,张某到民政部门了解收养手续如何办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机关遗弃的证明时,张某觉得办理不了就放弃了。但是,张某继续抚养该孩子。

2015年的某一天,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自称是小芳的亲生父母,要求把孩子要带回去抚养,并表示愿意给张某一定的补偿。经了解,林某和杨某是邻村人,2008年,二人做生意欠下外债。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林某和杨某外出躲债,再加上当时妻子患病,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就遗弃了这个孩子,把孩子放在学校门口。现在,他们在外打拼多年,已经把欠债还清,妻子的病也好了,所以想领回孩子。

  张某认为自己孩子抚养多年,和孩子已经有了感情,虽没办理户口登记,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认为孩子就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妻将张某诉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张某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二、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张某对孩子的亲生父母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小芳的亲生父母。面对鉴定结果,张某虽然承认了事实,但还是认为小芳被亲生父母遗弃,自己养了7,孩子从情理上也应归自己。主审法官进行3次调解,但张某出于对孩子的不舍情感,仍然不同意归还孩子。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张某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支付张某抚养补偿费6.5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张某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而张某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张某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小芳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三、拾到弃婴,是否可以擅自收养?

张某对养女小芳的父爱是感人的, 正因为如此,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备受诟病。在《中国妇女报》,我就看到二篇指责批评该判决的文章。该判决尽管不合情理,但是,它却是合法的,是依法判决。法官的做法无可厚非。

收养弃婴是一个法律行为,对于收养弃婴的条件,我国《收养法》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收养人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次,收养弃婴要符合程序条件。《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擅自收养弃婴,公民收养弃婴,必须同时符合收养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拾到弃婴,您应当怎么办?

婴儿被弃,是一个不幸的事情。发现弃婴,我们不能不管不问。发现弃婴后,我们应当怎么办呢?根据我国《收养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我们的做法应当是:

(一)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三)拾到弃婴的公民有收养意愿的,如果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四)拾到弃婴的公民有收养意愿,但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如果具备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由该公民对弃婴进行抚养。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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