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赡养收养
儿媳妇和公婆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添加时间:2020/2/21 10:29:06     浏览次数:3525

女方结婚后,通常会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与男方的父母共同吃住共同生活,是关系密切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但是,在法律上,儿媳妇和公婆是“一家人”吗?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一、儿媳妇和公婆是近亲属吗?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近亲属,顾名思义,就是社会关系比较亲近密切的亲属。毫无疑问,在现实生活中,儿媳妇和公婆的关系是非常亲近的,有的儿媳妇甚至称呼公婆为“爸爸妈妈”。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是近亲属吗?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规定各不相同。

()民法中的“近亲属”。《 民法总则》第28条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民法总则》没有对“近亲属”的含义进行解释。因此,界定“近亲属”的法律含义,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众所周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一脉相承的。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法律条文中,也曾经出现了“近亲属”一词。为了明确“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126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近亲属的最早规定。参照该规定,在民法领域,儿媳妇和公婆之间不是近亲属。

  ()刑法中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据该规定,在刑法领域,儿媳妇和公婆之间不是近亲属。

   ()行政法中的“近亲属”。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诉讼参加人的法律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该规定,在行政法领域,儿媳妇和公婆之间不是近亲属。

由此可知,无论是在民法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行政法领域,儿媳妇和公婆之间都不是近亲属。

二、儿媳妇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吗?

孝敬公婆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对于儿媳妇而言,孝敬公婆究竟是一项道德义务,还是一项法律义务呢?如果不孝敬公婆,儿媳妇是否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呢?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2016120日,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因为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可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点背离,不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说。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②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儿媳妇和公婆不属于法律上的父母和子女关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只是协助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协助义务。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得知,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

但是,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我们还是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三、儿媳妇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知:

①如果公婆去世时,其儿子(指儿媳的丈夫,并不是指其他的儿子)尚在,儿媳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

②如果公婆去世前,其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儿媳妇才能成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子女一起继承公婆的遗产。这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总之,在法律意义上,儿媳妇和公婆之间不属于近亲属,儿媳妇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儿媳妇对公婆的遗产继承是附条件的,只有在“丧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我认为,在法律上,把儿媳妇和公婆排斥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外,有悖于伦理人情,不符合传统观念,也不利于家庭美德的建立。因此,我建议法律应当规定儿媳妇和公婆是近亲属,相互享有继承权。这样,儿媳妇和公婆之间才是名副其实的“一家人”。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