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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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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收养
子女之间订立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20/2/21 10:29:21     浏览次数:822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人为万物之灵,更应孝敬父母。有一些子女众多的家庭,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就父母的赡养问题约定《赡养协议》,大家按照协议赡养父母。《赡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呢?父母可以不同意《赡养协议》吗?本文主要探讨这二个问题。

一、《赡养协议》有哪几种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赡养协议》的内容也是各种各样,千差万别。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轮流赡养。成年子女按顺序依次轮流赡养父母,赡养的期限是相等的,轮到谁,谁就把父母接到自己家中,管吃管住。这是最常见的赡养方式。

(二)分别赡养。有的子女赡养父亲,有的子女赡养母亲。父亲和母亲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由不同的子女分别负责。客观的讲,这种赡养方式导致了父母分居,是不人道的,是违背人性的。这种赡养方式常见于矛盾较深关系复杂的家庭。

(三)分工赡养。有的子女专门负责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其他子女不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但是,承担父母所有的生活、医疗费用。这种情形常见于哪些子女经济条件不平衡,差距较大的家庭。或者各个子女不在同一地域居住,轮流赡养不方便的家庭。

(四)附遗产继承的赡养。父母由其中一个子女赡养,父母的遗产也由该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赡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祥诉郝*菊、郝*强、郝*华、郝*兰、郝#易、郝#东遗产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郝*策与吕*兰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有郝*菊、郝*强、郝*茂、郝*华、郝*兰、郝*瑞、郝*祥七个子女。郝*瑞于1996101日去世,生前生育一子郝#易,郝成茂于2005310日去世,生前生育一子郝#东。郝*策于2010521日病故,吕*兰于2012217日病故。

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一村37201室房产系郝*策与吕*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改购买的财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郝*策名下。

2010620日,吕*兰与郝*菊、郝*强、郝*华、郝*兰、郝*祥签订一份母亲扶养及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吕*兰由原告郝*祥赡养至去世,被告郝*菊、郝*强、郝*华、郝*兰、放弃对吕*兰和郝*策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2010620日,吕*兰与郝*菊、郝*强、郝*华、郝*兰、郝*祥签订的母亲扶养及遗产继承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郝#易、郝#东是否对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一村37201室房产享有继承权。

【法官析案】原告郝*祥与被告郝*菊、郝*强、郝*华、郝*兰及吕*兰签订的母亲扶养及遗产继承协议书,郝*菊、郝*强、郝*华、郝*兰放弃各自继承权的部分合法有效,被告郝*菊、郝*强、郝*华、郝*兰应当按协议履行。被告郝#易、郝#东作为郝*茂、郝*瑞的代位继承人对郝*策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一、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一村37201室房产归原告郝*祥所有。二、原告郝*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郝#东遗产继承款13125元。三、原告郝成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郝#易、产继承款13125元。四、驳回原告郝*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本文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468号。】

关于《赡养协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因此,子女约定的《赡养协议》,只要父母同意,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三、父母是否可以单方面否定《赡养协议》?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黎某诉陈甲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陈某(男)和黎某(女)是夫妻,共有六个子女,二个儿子(陈甲和陈乙),四个女儿。19942月,在陈某(男)和黎某(女)同意的情况下,陈甲和陈乙签订了《赡养协议》,陈甲赡养父亲陈某,陈乙赡养母亲黎某。2007112日,陈某去世。陈某去世后,陈甲没有向黎某支付过赡养费。

20121212日至20121222日,黎某因病住院,支出了2211.9元的医疗费。住院期间,黎某要求陈甲承担医疗费和赡养费。2013418日至426日,黎某再度住院,支出医疗费2320.8元。

20137月,黎某以赡养纠纷为由,将陈甲诉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要求陈甲①支付医疗费2441元,②支付20071月至20137月的赡养费39500元,③自20138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黎某去世。

陈甲认为他已经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拒绝对黎某支付医疗费和赡养费。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

务,任何形式的赡养协议都不能对抗、规避或免除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陈甲和陈乙约定了《赡养协议》,其父母也同意该协议。因此,该协议有效,在陈甲和陈乙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去世后,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该协议,由于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陈甲不得以协议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黎某要求陈甲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自原告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赡养协议之后的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黎某尚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赡养协议》之前的赡养费用,被告陈甲没有义务支付。对于该赡养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医疗费,由于日常门诊医疗费数额不大,已经包含在赡养费之中了。在黎某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赡养协议》之前,陈甲没有义务支付该费用。住院治疗的费用相对较大,可以要求陈甲另行支付。由于其他子女均由赡养义务,医疗费用应当由所有的子女平均分担。

【法院判决】陈甲支付医疗费647.53元,自20121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直至黎某去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之间可以约定《赡养协议》。对子女而言,《赡养协议》有绝对的完全的法律约束力,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而言,《赡养协议》仅有相对的有限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如果父母同意《赡养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在正常生活范围之内的费用,父母不得违背该协议的约定。

②即使父母同意《赡养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履行,也不能以此为由限制父母要求子女承担协议以外的合理的赡养义务。比如重大的医疗费用开支等。

③父母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否定该《赡养协议》,这种否决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这就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票否决权。

四、子女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赡养协议》?

在《赡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分别赡养的情形下,父母一方长期身患重病,另一方身强体壮,或者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子女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变更或解除《赡养协议》呢?

我认为,无论出现什么特殊情况,子女本人都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赡养协议》。《赡养协议》不能依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或解除。

总之,子女可以约定《赡养协议》。对于《赡养协议》,父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还可以先同意后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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