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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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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收养
父母(或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赡养费的数额?
添加时间:2020/2/21 10:29:28     浏览次数:668

20184月,我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刘某(男),丧偶老人,在河北省邢台市某农村生活,有三个子女。因为赡养纠纷,刘某在2009年曾将三个子女诉至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判令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在2017年,刘某得了一场大病,花去医药费八万多元。出院后,刘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护工照料。刘某要求三个子女共同承担医药费,并且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数额,每人每月500元。但是,三个子女认为赡养费的数额是法院判决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变更,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他的一个子女甚至认为,每人每月150元赡养费就足够了,只是因为法院判决了每人每月200元,也只能如此。

刘某的赡养纠纷具有普遍性,涉及到赡养费是否可以变更的问题。赡养费的变更涉及到二个问题,一个是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另一个是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减少赡养费?也就是说,法院已经对于赡养费的数额进行了判决。既然法院判决了,父母(或子女)还可以通过诉讼变更赡养费吗?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该案例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石某(女)与孙某(男)是夫妻。二人生育了三个儿子,二个女儿。长子孙甲,次子孙乙,三子孙丙。长女孙戊,次女孙己。

长子孙甲不孝,对石某(女)与孙某(男)不闻不问,还不支付赡养费。在1996年,石某(女)与孙某(男)曾将孙甲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孙甲每月向石某、孙某各支付赡养费50元。

2010年,孙某去世,石某一人独自生活。

2013年,石某又将孙甲告上法庭,声称每月50元的赡养费远远不能满足生活需求,其本人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要求孙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且一次性支付三年的赡养费54000元。

大兴区人民法院查明,石某系大兴区黄村镇孙村村民,该村村委会向其每月发放养老金300元,每年发放口粮款500元,并按年度发放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孙甲已经停薪留职,每月仅发放1900元。孙甲每月有房租收入2000多元。       

鉴于上述事实,大兴区人民法院判令孙甲自20143月起,每月向石某支付赡养费300元,驳回了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某与孙甲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无论是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数额,还是当事人协商的赡养费数额,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可以变更的。

②被赡养人(父母)要求变更赡养费数额,必须有客观事实理由,而不是任意的。这些客观事实理由通常包括被赡养人(父母)年龄的增长、被赡养人身患疾病、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等。

③法院变更调整赡养费数额,也要考虑赡养人(子女)的实际情况,比如经济收入、家庭负担等。

父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数额。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减少赡养费数额呢?这种案例目前尚未发现。我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具备一定的事实理由,子女也是可以要求减少赡养费数额的。具体理由应当是:

①先前确定的赡养费数额畸高,不合理。比如,赡养费数额明显高于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或者明显超出子女的经济收入等。

②父母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的赡养费数额有减少了;比如说,父母以前没有收入,后来,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每月有了固定收入。

③子女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子女本人身患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子女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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