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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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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亲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添加时间:2020/2/21 14:44:15     浏览次数:777

盗窃亲属的财物就是通常所说的亲情盗窃。亲情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学中近亲属不同于民法学上的近亲属【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学上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多次进行盗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构成盗窃罪的各种不法行为,但是,对于亲情盗窃,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对于亲情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司法机关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列规定。

   我国司法机关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规定的,是1985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

   199212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对亲属盗窃作出了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005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在一般情况下,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即使构成了犯罪,在处理时也应当和社会上的盗窃行为区分开。

在什么情况下,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呢?在处理时,又应当怎样和社会上的盗窃行为区分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我的意见是:

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盗窃财物的数额;盗窃财物的次数;盗窃的目的;盗窃的手段;社会影响的大小;被害人的态度等。在以上各因素中,被害人的态度是决定性因素。如果发生了亲情盗窃案件,被害人原谅了盗窃人的行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按盗窃罪处理。反之,则按盗窃罪处理。

对于亲情盗窃,即使按盗窃罪处理,也应当从宽处罚。在实践中,本着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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