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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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配偶者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儿育女是否构成重婚罪?
添加时间:2020/2/21 14:44:22     浏览次数:988

一、问题的缘起:

明明有配偶(通常是男方),却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他女性谈情说爱,骗取对方的信任后与之结婚,甚至生儿育女,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男方已婚的事情败露后,女方得知被欺骗,除了愤然与之解除所谓的婚姻关系外,都会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201910月,我与河南省某检察官讨论过一个重婚罪案件。案情如下:

张某,女,河南人。李某,男,山东人,二人在北京打工时通过网络相识。李某声称自己单身。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春节期间,张某带李某回家,二人在河南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是,并未结婚登记。此后,张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张某得知李某在山东老家已经结婚了,并且有二个孩子。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立案并已经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意见不一。最大的分歧就是:2013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有的检察官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由于李某没有结婚登记,他与张某只是同居行为,因此,不构成重婚。

有的检察官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理由是:李某同时有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是法律婚,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批复,按照重婚罪处理。2013年以后,该批复虽然被废止了,并不意味着不认定此种行为是重婚。

对于此案,我咨询了一些律师同行,大多数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另一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的相关论述。【注:该内容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奚晓明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5月出版】。

我认为:李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张某举行婚礼并生儿育女,由于二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同居,不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法律含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有配偶,一个是结婚。只有正确理解这两个关键词,才能正确理解重婚罪。

(一)有配偶的法律含义

有配偶是指男人或女人已经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存续,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夫妻关系)有两种:(1)法律婚姻,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2)事实婚姻,即未经依法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其法律效力。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我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条件,分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日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19863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3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婚姻登记办法》废止。2003101日《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婚姻法》解释(一)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应当以《婚姻法》解释(一)为准。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①男女双方在199421日之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②男女双方在19942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③群众认可他们是夫妻。

199421日起,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该行为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果,男女双方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丈夫或妻子,不属于有配偶

(二)结婚的法律含义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结婚是一个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果男女双方仅仅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亲朋好友都认为他们已经结婚,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也不会被认定为结婚,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三、我国对重婚罪认定标准的演变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是一贯的,自始至终没有变化。1979年刑法(第180条)和1997年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行为的定罪量刑只字未改。唯一有变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它以最高人民法院【1994】《批复》的兴废为分水岭。

(一)1994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12日国务院批准,19942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批复,19941214日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生活,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重婚罪;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是重婚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就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2013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鉴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注:2003101日《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均已废止,在2013114日以后,对于已婚人士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四、重婚罪属于法定犯,需要借助《婚姻法》对重婚行为予以认定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分类。自然犯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只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

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形式上同属犯罪,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自然犯的实质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定犯的实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但是这个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法定犯的性质可能逐渐强化而转变成自然犯,而一些自然犯由于社会的变动,其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逐渐弱化,而转变成法定犯。因为道德本身具有模糊性。在现代社会,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是挑战社会基本道德底线的不法行为,但是,有些行为距离基本道德底线比较远,道德评价比较模糊。其次,道德具备变化性。社会的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道德判断标准,比如曾经广受谴责面临刑罚的通奸,现在已经不构成犯罪。道德在时代的变迁中会改头换面。最后,道德本身具有多元性。不同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社会制度等都会造就不同的道德认知,现代民主社会的开放和包容也提供了道德多元化的肥沃土壤。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法定犯的违法性需要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法律的二次评价,没有这些规定则不存在违法性。通俗地说,法定犯所规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该行为的界定。比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取决于《枪支法》对枪支的界定。重婚罪属于法定犯。重婚罪的违法性应当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结婚进行界定,这也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五、最高院【1994】《批复》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本身就是错误的

(一)最高院【1994】《批复》是时代的产物,并非法治的产物

《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施行以来,仍有很多人未依法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直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了加强对婚姻家庭的管理,199421日,国务院颁发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1989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地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还能否按重婚罪处罚,国家尚无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我国当时仍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仍需逐步引导,不能一刀切,于是在19941214日作出《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院【1994】《批复》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矛盾,本身的合法性受质疑。

首先,该批复变相承认了事实婚姻,直接与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是法律,最高院【1994】《批复》仅仅是对个案的批复。《婚姻法》是上位法,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二者相互冲突时,肯定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

其次,该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相矛盾。《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重婚的司法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却出现了民法解释刑法解释,即:事实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被承认,只认为是同居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却被承认,并据此追究刑事责任。有点吊诡。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行为并不侵犯我国的婚姻制度,只是违犯伦理道德
   
有人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实质上拥有了两个妻子(丈夫),如果不把这种行为作为重婚罪进行制裁,会架空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也会损害原配妻子(丈夫)的合法权益。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建立在依法登记的基础之上,只有结婚登记,才能够形成夫妻关系。未经登记的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同居者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重婚罪侵犯的法益(客体)是我国以结婚登记为核心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同居者并未登记,只是违反道德伦理,因此也就不构成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侵犯。

六、司法实务对于有配偶者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观点及处理办法

对于有配偶者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志强在201949日作出了一个清晰明确的解释,我认为。这个解释是非常正确的。即:

有配偶者与他人与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在2013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日】废止之前,法律婚加事实婚是可以构成重婚罪的。该批复实际上承认了事实婚姻。该批复在2013114日废止之后,法律婚加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必须登记,不登记就不构成结婚。既然不登记就不构成结婚,则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就不构成重婚罪。最高法在2013年废止该批复,理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和刑法已有规定。实际上废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最高院的批复实际上是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的。理论界也认为最高院的批复导致刑法和民法对事实婚姻产生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所以最高法在废止该批复时说刑法已有规定,实际上说明最高法承认了之前的批复错误的解释了刑法中规定的结婚的含义,最终以民法上的结婚为准。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做法一般是建议公安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七、相关问题

(一)最高院【1994】批复废除后,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一人有多个户口,分别用不同的户口与不同的人结婚;

②自己有配偶,通过涂改户口,伪造身份证件,与他人结婚;

③自己有配偶,冒用第三人的户口、身份证与他人结婚;

④伪造配偶死亡的证明或恶意宣告配偶死亡,与他人结婚;

⑤在离婚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重婚者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重婚者既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①合法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②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③后一个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的刑事责任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既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重婚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诉。《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对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对于重婚者,可以通过二个途径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①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②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另一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四)对于重婚者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1、刑事自诉的原告是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侵犯的具体对象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因此,重婚罪的被害人应当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9921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就广东省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作出答复,认为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原配偶,也包括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

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自愿与之结婚的人,能否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我认为不可以,因为他(或她)不是被害人,而是侵害人。其本人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在此情形下,他(或她)可以向公检法机关检举对方的重婚罪行,而不是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诉。对于他(或她)本人而言,这也是一种立功行为,可以减轻其刑罚。

综上可知,在对重婚罪进行刑事自诉时,可以成为原告的人包括:①重婚行为人的配偶;②重婚行为人配偶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前提条件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③受欺骗与重婚者结婚的人。

2、刑事自诉的被告是谁?

在重婚罪刑事自诉案件中,重婚者理所当然地是被告。至于后来与重婚者结婚的人是否为被告,应当视自诉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诉人是重婚者的原配偶,既可以将其配偶(重婚者)一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将其配偶(重婚者)和与其配偶(重婚者)结婚的人同时列为被告。如果自诉人是受欺骗与重婚者结婚的人,被告人只能是重婚者一个人。

3、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对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诉,可以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①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②犯罪结果发生地(即: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结论

2013114日最高院的【1994】批复废止之后,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已婚者与第三方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没有结婚登记,仅仅是同居,不会构成重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婚姻才能构成重婚罪。对于重婚者,既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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