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刑事辩护
以公开不正当关系进行要挟,向对方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添加时间:2020/2/21 14:44:29     浏览次数:934

A(女)和小B(男)是同事。小A(女)是28岁,已婚,并且有一个孩子。小B(男)是24岁,未婚。小A(女)和小B(男)因为工作原因,接触密切,有了不正当关系。两人不但在微信、QQ上毫不隐晦地谈论男女之事,还经常去宾馆开房。后来,小A(女)担心此事影响自己的家庭,就提出与小B(男)终止这种情人关系。小B(男)认为小A(女)已婚,玩弄了他的感情,要求小A(女)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否则,就将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交给小A(女)的老公,让其身败名裂。

【注:这是20174月的一个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故在本文中称为小A(女)和小B(男)】

A(女)和小B(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小A(女),她还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是,小A(女)和小B(男)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

A(女)提出与小B(男)终止情人关系,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是值得肯定的行为。

B(男)以将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交给小A(女)的老公进行要挟,要求小A(女)赔偿一万元,该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手段通常是威胁、要挟等。威胁,是指加害人告知被害人如果不按照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惩罚。威胁内容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等进行损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如生活作风等)并以此相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以公开不当关系为由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裁判规则:

 

一、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评论: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

2.本案中,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在向朱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号:(2015)沁刑初字第00132号。审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1119日第6版】

 

二、以要分手费为由,强行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文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他人要求与之终止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时,以要分手费为由,采取殴打、揭露隐私等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迫于对行为人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名誉等行为的恐惧,交出财物的,对行为人以敲诈勒索罪论处——马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在与被害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或结为夫妻的目的未满足的情况下,提出索要金钱,被害人迫于行为人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名誉等行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并非出于被害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亦非所谓“感情补偿款”,且得到财物后,行为人继续实施了发送手机短信威胁,散布裸照等行为,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可成立敲诈勒索罪。【案号:(2016)甘0721刑初33号,审理法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准确把握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30页)

 

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有勒索钱财的意图。这就要求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时必须明示或者暗示被害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仅有威胁、恐吓行为而没有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以获得不法利益的意思表示,被害人仍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在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中,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伙同他人要求某信用社主任徐某贷款5万元,因手续不全遭到徐拒绝后,邹小虎威胁说:“你不贷也得贷,否则,有你好看的。”后又说“如果不贷,今天对你不客气。”徐被迫同意贷款。本案中,郑小平、邹小虎等人虽然采取了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但没有证据证实郑小平、邹小虎有勒索钱财的意图,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再例如,甲见乙生意红火、志得意满,心生妒忌,某日便对乙实行威胁,让乙“老实点儿”,但甲并无勒索乙财物的意思表示,乙为“和气生财”、“花钱买平安”,便主动送给甲财物,甲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处需要界分的是,行为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界限。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较低程度的威胁时,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债权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当行为人以威胁方式索取的利益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范围时,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79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内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