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收养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就具有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亲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同样享有。
关于养子女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养子女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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