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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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套路贷”的模式、案例及涉嫌罪名
添加时间:2020/2/21 14:51:39     浏览次数:446

一、“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的行为模式

(一)车贷模式

车贷模式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模式,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诱骗被害人到小贷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从小贷公司进行小额信贷。在宣传上往往号称“速审速贷”、“无需抵押”、“方便快捷”等,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引诱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小贷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车辆质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随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出动人员强行扣押被害人车辆或者使用被害人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钥匙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随后向被害人索取高额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的款项,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害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因资金周转困难,蒋某经人介绍找到杭州立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听到公司自称可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他便将自己的宝马汽车作抵押,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行规”,该公司要求必须给车辆安装GPS设备,并收取“平台管理费”“上门费”“安装费”“利息费”等各种名义费用8000元,还要以“保证金”的名义增1万元合同金额。虽然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蒋某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才3.2万元。由于急需资金,蒋某也只能接受这样的霸王合同。同时,该公司与蒋某进行相关口头约定,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半月一付,期限4个月,每期付息5000元。没过多久,在蒋某支付第二期利息后,该公司以付息超期21分钟为由,认定蒋某违约,并强制扣押车辆,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合同金额5万元,并索要“违约金”1.2万元。蒋某被该公司的老板威胁施压,并通过扣车、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蒋某支付4.5万元将车赎回。

(二)房贷模式

房贷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有房产的对象下手,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同时带被害人去公证处,将房屋的出租、管理及查档权授权给贷款方,以便为今后和被害人打官司提供合法依据。借款时,以过流水的名义向被害人账户汇入高额资金,再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害人最终到手资金与流水资金天差地别。等到还款日,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违约为名,向借款人索要高额借款,如果被害人不还便向法院起诉。

案例:郑某急于用钱,但自身因有过不良征信记录,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贷款,于是找到从事小额借贷的欧某。得知郑某名下有一套价值900万元的房产后,欧某答应借贷。201611月至20177月间,欧某伙同江某、宋某等人,通过与郑某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制造虚高银行流水”的作案方式,向郑某放贷7次。郑某第一笔款只借了5万元,实际到手2万多元。每次放款后都会立即被以支付“利息”、“保证金”、“好处费”等名目扣除部分借款,实际拿到手的借款金额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却被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本金和利息。贷款到期后,当郑某苦于无能力还款时,欧某等人称要帮助他“平账”,实质为借旧还新。贷款方通过“转单”每次又产生新的利息、新的违约保证金,将上一笔借贷的利息和违约保证金予以“平账”,从而不断垒高虚假的借款本金。经过11手的“转单平账”套路后,被害人债务本金从5万元累计到340余万元,而实际到手只有36万余元。随后,贷款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郑某房产。

(三)裸贷模式

裸贷模式多以大学女生为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以无抵押分期还款形式向被害人进行借贷,待被害人还不出钱时,便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或者录制不雅视频,作为延长还款期限的条件,并承诺被害人上述裸照或者视频只是担保被害人还钱之用,不会外传。在被害人答应上述要求拍摄裸照或视频之后,以在网上散布裸照、视频或者向被害人家属寄送相关裸照、视频等方式要挟被害人还款,并索取高额利息。

案例:大三女生陈某想自己创业做生意,通过微信卖洗护用品。但做生意需要本钱,她不想跟家里人要钱,决定自力更生。于是她通过网上搜到的分期付款平台,借了4000元。结果,创业未成,无法按期还款,陈某认为自己可以解决,仍不愿告诉父母,她决定再次借款。通过网友介绍,陈某在一个借款平台上结识了周某。对方表示,可以借给她4000元,不过一个星期后要归还5000元。之后,陈某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卖不掉货,也还不上钱,周某要求她录制不雅视频以延长还款期限。从此,陈某陷入了“裸贷”旋涡,她通过各种平台借贷,“拆东墙补西墙”先后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还清欠款。此后,陈某的裸照被寄给她的父亲,她父亲选择了报警。

(四)信用贷模式

所谓的信用贷模式,也就是无需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借贷模式。在“套路贷”案件中,这种模式更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轻松借到款项,从而放松警惕。但实际上,被害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款项与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款项存在差别,犯罪嫌疑人以预扣利息、收纳手续费等名义扣除相关费用。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向被害人讨债,并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层层垒高债务。

案例:张某想做微商创业,可手头资金紧张,这时正好有人打电话问她是否需要贷款。张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便签了贷款合同。按照约定,张某借款3000元,在一个月内还清。可签订合同后,张某实际只拿到2000元,对方以30%周息和100元手续费扣除1000元。更出乎意料的是,仅仅过了4天,对方就要求还清贷款,而且要还3000元,还以“不按时还款,就轰炸通讯录,把名声搞臭”等方式要挟张某。出于害怕,张某同意还款,但手里的现金不够。见此,对方提出“借新债还旧债”,让张某从另外的贷款公司借款,来填平自己的债务。就这样,张某在对方的介绍下,陆续找了13家公司贷款抵债,最后,张某的债务竟累积到10万余元。

(五)搭售模式

搭售模式实际上是信用贷模式的衍生方式,犯罪嫌疑人同样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在于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后,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商品,否则无法放款。被害人受蒙蔽后选择购买搭售商品,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差别较大,但最终仍须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还本付息。

案例:王某根据街头小广告,向一家小贷公司借12800元,双方按月息1.8%8期还清的协议签订了合同。正当王某为借到低息贷款而高兴时,工作人员却说贷款成功的客户,需要购买两瓶他们公司代理的“高档红酒”,一瓶售价2400元,但如果不买酒,公司就无法放款。在对方的软硬兼施下,王某无奈同意了购酒的要求。12800元到账后,他通过转账支付了4800元“购酒款”,还交了500元“手续费”,最后仅落得7500元。工作人员笑着提醒他,要记得按时还款,“你的家庭和工作信息都已登记,如果逾期我们会上门催收。”

 

二、“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办理的基本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一些基本的办案思路,以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参考:

(一)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否认“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套路贷”之所以存在套路,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不停地设置陷阱让被害人上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蒙蔽司法机关。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报案,不能一概地以民事纠纷为由而否认犯罪,而应查清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

(二)不要把着眼点放在“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上。“套路贷”等非法房贷讨债活动本身是披着“高利贷”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把着眼点放在二者的区别上,实际上会将司法人员的注意力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上引开,造成主次不分,喧宾夺主。这与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关系是一样的道理,“民事欺诈完全包括了合同诈骗行为,二者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因此,重要的问题并非二者之间的界限,而是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关系同样如此。

(三)不能笼统对从事“套路贷”的公司的整体运作模式进行认定,而忽略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套路贷”的不同模式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犯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套路贷”犯罪组织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也存在不同的行为表现,可能出现多种罪名,不能将所有行为一概认定为某一犯罪。应具体甄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四)对于具体的犯罪认定,应紧紧把握住法益侵害和犯罪构成两个要点。对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不是围绕被害人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承诺书”等文书来判断被害人是否属于“违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根据合同的内容来实施的。

这样的思路的核心在于要抛开民法与刑法的区分,不要人为的把一些

行为统统归入民事纠纷,以该行为是民事纠纷为由而直接否定可能成立的犯罪。“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所以,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

三、“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可能构成的犯罪

在办理“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罪名的认定。“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

1.诈骗罪

以信用贷模式为例,“套路贷”团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欺骗被害人只需要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但最终的讨要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害人还本付息,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还本付息,或者人民法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诉讼证据,形成错误的认识,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判决到犯罪嫌疑人名下,均成立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其行为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强迫交易罪

以裸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持有被害人的裸照或者不雅视频,逼迫被害人继续签订借款合同,以实现转单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向被害人收取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但是其行为可能成立强迫交易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拍摄裸照等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

3.敲诈勒索罪

以车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将被害人车辆拖走并扣押,提出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拖车费等要求被害人赎车否则就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属于采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金额应以被害人被胁迫而交付的财物计算,而不应区分是归还的贷款,还是缴纳的拖车费等费用,因为被害人是基于其自身车辆被扣而赎车一并交付的款项,而不是正常的归还贷款。对于胁迫后被害人没有交付财物的,应属于敲诈勒索未遂,数额以嫌疑人提出的数额计算。

4.抢劫罪

同样以车贷模式为例,对于被害人在场,而嫌疑人邀约多人,以人多势众的压力,而强行将被害人车开走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转移被害人车辆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应谨慎认定,对于被害人经拖车人员告知其违约并按照合同拖车后,被害人予以认可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在现场而被拖车的行为,应具体事实具体分析,围绕被害人是否基于自愿而交付车辆,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来进行认定。

5.虚假诉讼罪

上文已经说明,犯罪嫌疑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获得所谓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成立虚假诉讼罪,同时,可能与诈骗罪等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6.盗窃罪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被害人不在场,而犯罪嫌疑人将车拖走的行为,可以考虑其是否涉嫌盗窃罪。因为对于侵财类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占有,而不是侵犯所有权,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承认被害人对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害人与其协商支付拖车费、归还贷款等行为,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已排除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后续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应认为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不同法益,一方面侵犯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另外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对其索取的拖车费、违约金等资金的占有,属于数罪。

7.变卖车辆行为的认定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意愿而将其车拖走的行为,因为其本身已构成抢劫罪或者盗窃罪,因此在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而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再进行评价。

但是,对于被害人认可的拖车行为,因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进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变卖的行为,因被害人认可犯罪嫌疑人的拖车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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