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是,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如下标准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1、随继父母生活时,继子女尚未成年;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大部生活费、教育费;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究竟是多长时间,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
4、和继父(或继母)结婚的生母(或生父)对其有直接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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