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13年以上,甚至更久,有的情况下可以无限期羁押。
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已经被关服了,一审判四年,在S市的看守所关了一年半了,最受不了不让放风,晒不到太阳,二审迟迟不判,他希望二审尽快判决,无论什么结果。他说哪怕是判刑,监狱比看守所舒服多了。家属算了算,如果不上诉,去服刑,减刑,都快出来了。
另一个当事人,曾在S市看守所关了近6年,当时号称那里关最久的人。
念斌关的更久,8年,前后四次判死刑,其中6年带着死刑犯“工”字铐,身体不能站直,最后无罪释放,但已落下一身的病。
河南农民张玉玺被羁押近10年,案发27年后被判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合法地羁押一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因为13年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但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对于一二审衔接、和二审检察院阅卷,也做了保守的估算,实际可能更长,详见下表:
侦查阶段(合计15个月):
传唤-------1天【法条119.2】
拘留-----37天【法条91】
逮捕后侦查---2月【法条156】
案情复杂延长---1月【法条156】
重大复杂延长---2月【法条158】
可能判10年以上延长----2月【法条159】
发现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计算----7月【法条160】
审查起诉阶段(合计8个月)
审查起诉---1.5月【法条172】
改变管辖一次重新计算---1.5月【法条172】
第一次补充侦查---1月【法条175】
审查起诉---1.5月【法条175】
第二次补充侦查---1月【法条175】
审查起诉---1.5月【法条175】
一审(合计43月)
一审(一般)---3月【法条208】
重大复杂延长----3月 【法条208】
第一次补充侦查---1月【法条208】
补充侦查后期限重新计算---6月【法条208】
第二次补充侦查---1月【法条208】
补充侦查后期限重新计算---6月【法条208】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20月【法条208】
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批准一次---3月【法条208】
二审(合计24月)
一审二审衔接---3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1月【法条235】
商请二审法院延长阅卷时间---3月【检察院规则474】
二审(一般)---2月【法条243】
重大复杂延长---2月【法条243】
第一次补充侦查---1月【法条242】
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4月【法条242、208】
第二次补充侦查---1月【法条242、208】
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4月【法条242、208】
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批准一次----3月【法条243】
发回重审(合计67月)
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计算---43月【法条241】
发回重审二审---24月【法条241】
1,表格中只计算一次发现另有罪行,实际没有次数限制;
2,只计算一次改变管辖,理论上可以多次改变管辖;
3,只计算一次发回重审,没有算上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多次发回重审;
4,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时间,只是一般预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还有可以无限期羁押的:
1,最高院可以无限次批准延长审判期限(实践中最高院多次批准延期的案例常见);
2,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无限期延长侦查期限(不常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常见)。
附: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条及其解读
一,侦查期限
【传唤24小时,可以过两夜,超过国际惯例一倍】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什么是“特别重大、复杂”?没有定义,一般都会用到24小时。意味着,可以过夜。而且如果侦查机关恶意执法,半夜传唤,24小时,就可以过2夜。
1996年的《刑诉法》是按照国际惯例最长12小时,传唤不过夜,现在又回到过去了。
【拘留最长37天,一般会被用足】
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虽然规定是3日内,但实际加了几个模糊条件就是37天。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般来说,公安关满30天,加上检察院的7天,37天关满,没批捕,放了,不用国家赔偿。这最长37天的拘留,是很难熬的。
【逮捕后侦查期限,三个月可能只是热身】
拘留后,如果被逮捕,将面临更漫长的羁押期间。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什么是“案情复杂”?没有标准,办案机关说了算。
【羁押期限可以反反复复地延长】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判十年以上等等都可以延长,请看以下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些条件,同样标准模糊。什么是“犯罪涉及面广”?没有定义。侦查机关可以任意解释。
【更可怕的,发现其他罪行可以重新计算,意味着上面的那些期限,可以重来一遍】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刑满当天再抓人,恶意运用法律程序】
G省某上市公司系列案中,郑某,被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刑3年,家属一直喊冤,律师做无罪辩护,就在服刑期满当天,又被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收押。后面这个的事情,公安最初完全可以一起侦查,一起处理,如果真的构成犯罪,也可以数罪并罚。刑满当天抓人,显然是恶意运用法律程序。
【还有更可怕的,是无限期】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什么是 “因为特殊原因”?都没有定义。
二,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
【一般一个半月起跳,如果改变管辖则重新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的检察院恶意利用“改变管辖”,将案子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多次改变,每改变一次,期限就重新计算一次。
【补充侦查一个月,可以补侦两次,每次补侦后检察院又获得一个半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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