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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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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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单凭一张 “借条”或 “欠条”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添加时间:2020/2/24 9:59:40     浏览次数:864

借条和欠条仅一字之差,但是,它们的法律意义却不一样。借条的形成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它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买卖行为、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等,当然,也包括借贷行为。但是,它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尽管借条和欠条的形成原因不同,体现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但是,在民法上,二者都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契约意义。因此,在诉讼时,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或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或者法院认定该借条或欠条的真实性,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债务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或欠条形式(如签名、印章、手印等)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法院可以进行鉴定,以确定真伪;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或欠条内容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当事人需要对其抗辩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如抗辩主张不成立,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在此情形下,由于借条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则不能,当事人如果提供的是欠条,则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借条”或 “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凭证。但是,单凭一张 “借条”或 “欠条”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只要“借条”或 “欠条”是借款人亲自书写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该“借条”或 “欠条”,就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就应当偿还借款。如果发生诉讼,法院应当“见条就判”。

另一种意见是:即使“借条”或 “欠条”是借款人亲自书写的,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款的事实,而出借人又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就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发生诉讼,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法院不能 “见条就判”。

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又都有偏颇之处。

对于第一种意见。如果法院不问青红皂白,见条就判,可能会让一些不法之徒以“借款”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赌债、洗钱等,还有可能导致虚假诉讼,比如山东临沂发生的“沈怀涛诉山东欣德盛(原名:大富明)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对于第二种意见。如果出借人手中只有借条,没有交付款项的凭证,法院见到借条也不判,那么,这对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现金交付的小额借款而言,一旦借款人赖账,出借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这样的:

“借条”或 “欠条”应当视为简易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如果出借人没有给付钱款,合同就不生效,借款人就没有还款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当对交付钱款的事实进行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举证不能,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支持“见条就判” 的做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样的事实,即:出借人将小额款项以现金的形式借给别人,借款人出具了借条。由于出借款项数额较小,出借人不用去银行取款,因此,也就不会有取款凭证。再者,借款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也不会有见证人。这样,除了借条,出借人什么证据也没有。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和交易习惯来认定“借条”或 “欠条”的证明效力。

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出借人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出借人仅仅提供借条的,法院可按照交易习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对于大额借款,如果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必须要求债权人说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如果是个人资金,需要提供取款凭证等),并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单凭一张 “借条”或 “欠条”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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