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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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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添加时间:2012/1/24 13:46:23     浏览次数:1026

在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定方面给予了主要的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是主要的扶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1、在经济上为被继承人提供帮助,被继承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财物生活;

2、在日常生活中,为被继承人提供劳务,如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在精神上对被继承人进行抚慰。如:常回家看看,陪同散步、购物、旅游等;

4、对被继承人的帮助具有持续性、长期性。偶尔和短暂的扶养行为不能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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