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父母为子女主持分家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一般情况下,父母和子女会签订一个《分家协议》或者类似的书面协议。有时,村委会、街坊邻居或者同族的人也会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
签订《分家协议》后,原来的家庭财产分给各个独立的家庭,原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开始各自独立生活,一个家庭也就分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
关于《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根据《分家协议》的具体内容确定其法律性质。
《分家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财产的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动产一般在签订《分家协议》后立刻交付,而不动产(房屋)一般在签订《分家协议》前就已经由其子女占有、使用了,《分家协议》只是对其归属进行确认而已。不同的家庭对财产的处置方式是不同的。而处置方式不同,《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生效时间也就不同。
一般而言,《分家协议》涉及的财产,有的是父母自有财产,有的是父母与子女共同创造的家庭共有财产。为了便于论述,我们假定《分家协议》涉及的财产全部是父母的自有财产。
一、有的《分家协议》是这样规定的,某动产归某子女所有,某不动产(房屋)也归某子女所有。
关于该类型《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我认为,它具有赠与的性质。父母以赠与的方式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关于该类型《分家协议》的生效时间,我认为,该《分家协议》应当在签订后就立即生效。一般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其原理来认定其生效时间。因为《分家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一定的身份紧密相连。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参见《合同法》第二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版)第145条也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分家协议》签订后,即使某子女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却在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房屋),他依然取得了该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其他子女主张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是父母的遗产。该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有的《分家协议》是这样规定的,父母去世后,某动产归某子女所有,某不动产(房屋)也归某子女所有。
这类《分家协议》实质上是遗嘱,它在父母去世后生效。在父母去世前,即使某子女实际上却在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房屋),他依然不能取得该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与该《分家协议》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与《分家协议》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即:父或母单方在《分家协议》中处置其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需指出的是,我国农村有这样的惯例:子女分家时,只有父亲在《分家协议》上签字,母亲并不签字。对于此种情形,只要能证明母亲知晓此事,对《分家协议》无异议,就应当认定该《分家协议》有效,而不能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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